【知识科普】几种非法集资套路大揭秘

民生   2024-09-08 17:11   宁夏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使得非法集资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遭受经济损失,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同时,非法集资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文件要求,金交所不得向个人销售产品、不得跨区域展业。一般而言,需要通过金交所进行融资的企业,都是从银行贷不到款的,风险很高,这也是监管部门禁止金交所将产品卖给承受风险能力较差的个人的原因。


利用老年人迫切需要解决养老问题的心理,以“养老项目”为噱头,专门针对老年人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案例不少见。建议大家在选择养老机构时,要选择在民政部门备案过的正规机构,不要轻信任何人、任何机构的有关投资养老项目获取收益(包括免费养老)的承诺。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商家是以盈利为目的,带你免费旅游的钱还有支付的投资收益都来自于你的本金,即便旅游公司真的使用你的本金出去投资赚钱,但谁能保证他一直投资成功?同时,这种旅游公司往往会利用把投资者组织起来旅游的机会,途中反复宣传各种投资项目,给投资者洗脑,忽悠投资者投入更多的钱,加剧了投资者的损失。

回购和支付商品升值的差价或投资收益,意味着该产品是保本保收益,是非法集资惯用的骗术。


这种模式以销售商品为名,典当行占有客户资金之实,迷惑性较大。这里的“纸黄金”和正规银行销售的正规“纸黄金”产品不是一回事,正规“纸黄金”产品不会保本回购,更不会约定收益率,其金价是随国际金价走势变动而变动的。

金融或者类金融是有许可范围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都有各自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具体以业务许可证为准。需要强调的是,包括典当行在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虽然具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业务许可,但均不具备向社会吸收存款或开展代客理财业务的资质。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可在上市一段时期后售出的股票。一般来讲,原始股只属于公司的创始团队和公司高管。外人想要拥有原始股,只能通过“增发”等方式获得,而这种增发是私募性质的,一般只面向少量的和公司有特殊关系的人群,如合作伙伴、供应商等。而通过电话、门店销售人员、网络渠道向老百姓公开销售“原始股”,实际上本身就违反了证券法“不得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即使花钱买到所谓的“原始股”,也属于私下转让,并不受法律保护,倘若企业不能如期上市,所谓的“原始股”如同一张空头支票。





第一

按行为人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


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他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参与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非法集资人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

去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做业务员有涉罪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看

一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的批准文书或许可,并向监管部门核实真伪;

二看投资理财产品是否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真实、安全、可靠。

三思


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三不要

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

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

三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时刻牢记基本无风险的好项目完全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进行融资,需要找个人投资者高息融资的项目通常是风险极高或者纯粹是骗局。




案例来源: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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