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崇华丨角色转换后,我为宁夏法院代言

政务   2024-11-08 12:25   宁夏  

(周崇华,原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二级巡视员、政治部副主任、组织宣传处处长,中国新闻奖获得者)


“角色转换后,如何同媒体打交道?”

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时,给我出了这个题目,要求我在会上作交流发言。此时,我调入宁夏高级法院只有半年多时间。

其实,在我的人生履历中,有三次角色转换。一次是大学毕业,学的是法律专业,却阴差阳错当了记者;一次是从地方党报《宁夏日报》调到《法制日报》这个中央级大报,做了驻地记者;一次是从《法制日报》回归宁夏高级法院。

如果说,从《宁夏日报》调到《法制日报》这个角色转换中,需要我“站在天安门城楼上”审视(借用人民日报记者的话)驻地宁夏的法治新闻的话,那么,从《法制日报》调入宁夏高级法院从事法院司法宣传工作,则需要我站在最高法院和宁夏高级法院的审判大楼上,审视宁夏法院,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院工作主题,与媒体合作、互动、融合,宣传宁夏法院。

我以为,第三次的角色转换并结缘宁夏法院,任务更艰巨,责任更重大,担子不轻松,甚至有时候还有一种如履薄冰、能力不足、本领恐慌的感觉。

结缘王斌余杀人案

“一个杀人犯,有什么可采访的?”

2005年,发生在宁夏石嘴山市的农民工王斌余杀人案震惊中外。当时,还是《法制日报》驻宁夏记者站记者的我,被媒体记者朋友相约到石嘴山看守所采访王斌余,我婉言谢绝了记者朋友的好意。

2005年6月,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斌余死刑。传统媒体和一些法学界专家学者以王斌余“激情杀人”为由,纷纷发表言论附和媒体炒作,呼吁为农民工王斌余故意杀人留一条活路,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也有一些正义的学者认为王斌余案的舆论炒作是制造“媒体审判”,有的媒体甚至以《王斌余案是“媒体审判”吗?》为题,质疑媒体炒作的不是“媒体审判”,而是关注和同情像王斌余这样的弱势群体。凡此种种,当时的传统媒体几乎一边倒地同情王斌余这个杀人犯。

2005年9月,王斌余杀人案二审在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我被《法制日报》指派参加庭审报道,编辑部的同事还在电话中对我说:“再不报道王斌余杀人案,你就死定了!”

这是因为媒体炒作王斌余杀人案半年,我作为《法制日报》的记者,却置之度外,未曾在《法制日报》发表一篇消息。但我时常关注着案件的进展情况,并经常和时任宁夏高级法院研究室主任杨占发保持联系。

一次,杨占发主任在电话中问我:“你是学法律的,你说王斌余该不该判死刑?”

这一问,更加坚定了我这个学法律记者的职业良知和职业操守。

2005年10月,宁夏高级法院依法对王斌余杀人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中宣部、最高法院指定《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宁夏日报》三家中央和地方媒体刊发王斌余杀人案终审判决新闻通稿的同时,全文刊登王斌余杀人案终审裁定书。一时间,6000字裁定书占了三家报纸的大半个版面。至此,轰动中外半年多的王斌余杀人案舆情终于画上了句号。

媒体首次全文刊登王斌余杀人案裁判文书,其用意就是要告诉社会和公众:王斌余残忍杀害4名无辜群众,到底该不该依法判处死刑?

在2005年传统媒体高度发达,新兴媒体方兴未艾的情况下,《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宁夏日报》全文刊登王斌余故意杀人案裁判文书,这在中国司法史和媒体史上绝无仅有,不仅开了中国司法史上裁判文书全文公开在媒体刊登的先河,也成为中国媒体史上全文刊登法院裁判文书的里程碑,必将载入我国司法史册和媒体史册。

王斌余被执行死刑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法委召开座谈会。时任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张克洪、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秘书长杨占元等领导听了我的发言后感慨地说:“王斌余杀人案的恶意炒作中,《法制日报》驻地记者始终保持冷静,没有跟风炒作,没有报道一篇消息,说明《法制日报》记者政治责任心强,政治敏感性强、法律意识强。”

【感言】2005年,农民工大批进城务工却讨不到工钱的问题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之一的农民工王斌余为讨要工钱故意杀人,自然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强烈关注。

但是,媒体的宣传报道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而依从王斌余及其律师“激愤杀人”的上诉理由和专家学者的“激情杀人”说辞大肆炒作,企图以“王斌余激情杀人给其留一条活路”报道吸引公众的“眼球”,引起社会对王斌余杀人案的关注和同情,显然既违背了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性原则,也有悖于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更为重要的是,媒体报道的所谓王斌余属于“激情杀人”的论调,也不符合司法实践中“激情杀人”的法理。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激情犯罪”的理解是,在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没有明确的犯罪目标和具体的犯罪目的,而是一时冲动、不计后果,且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的行为。王斌余故意杀人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个法理和法律规定,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媒体审判”。我们可以假设:如果按照当时媒体炒作的“王斌余激情杀人给留一条活路”(或判死缓)成为判例,那么,讨不到工钱的农民工将会仿效王斌余杀人,后果不堪设想!

见证司法“产品”公开

法官将自己的“产品”晒在互联网,接受网民监督,这是一个巨大的监督。还有一个,就是判决书出错,这怎么行呢?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时隔10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回味周强院长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讲话,重提王斌余杀人案裁判文书在媒体全文刊登这一司法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其目的就是要顺应大数据新媒体时代,大数据与新媒体的关联性,以及司法公开的迫切性,实现司法工作与新媒体的深度融合,增强我们司法“产品”裁判文书的社会认同感。

《大数据时代》作者告诉我们:“大数据时代对我们的生活,以及与世界交流的方式都提出了挑战。最惊人的是,社会需要放弃它对因果关系的渴求,而仅需关注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只需要知道是什么,而不需要知道为什么?”

回顾10多年前王斌余杀人案裁判文书在传统媒体全文公开,我们的司法“产品”公开在10年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在网络媒体尚不健全的2005年,宁夏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王斌余杀人案的裁判文书在传统媒体全文刊登开了裁判文书公开的先河。

第二个阶段,是2008年至2013年5年间,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宁夏高级法院的部分裁判文书尝试在《宁夏法院网》(外网)公开发布。这期间,我作为《宁夏法院网》信息发布的审核者,见证了一件件裁判文书从这里走进互联网。

第三个阶段,是2014年以来,随着“三大平台”的强力推进,本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原则,宁夏法院除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的所有生效裁判文书一律公开上网,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率达到90%以上,提前实现了辖区内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受到周强院长的充分肯定。

【举例一】金鹰集团合同诈骗案,《法制日报》报道和我们的审理报告、裁判文书就完全一致,同时指出了政府有关部门把关不严,导致虚假注册;中介机构把关不严,导致资产评估不实;新闻媒体把关不严,导致虚假广告发布等。

【举例二】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后,过去常见于报端的法院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张冠李戴,错别字、语句不通,如将永宁县李俊镇写成中宁县李俊镇,甚至存在瑕疵等,现在不见了。就连媒体也很少采访司法个案了,因为裁判文书在网上发布后,记者下载下来就是一篇报道。

【举例三】上网输入王斌余杀人案裁判文书,即可出现全国各地很多杀人案裁判文书,从中可以比较我们的裁判文书质量。近年来,宁夏法院不断有许多优秀裁判文书获奖,就是最好的例证。

【感言一】大数据新媒体时代,司法工作与媒体工作规律的一致性,决定生效裁判文书只有公开上网发布,才能取得公众对司法“产品”的事实认同和法律认同。这是因为,新闻媒体报道遵循的客观、真实性原则与我们的司法审判遵循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一致的。我们的司法“产品”裁判文书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裁判文书,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感言二】大数据新媒体时代,司法工作与媒体工作追求目标的必然性,决定生效裁判文书只有公开上网发布,才能取得公众对司法“产品”的公信认同和权威认同。这是因为,传统新闻媒体作为党和国家的喉舌,新媒体作为公共信息交流平台,都有传播社会正能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和目标追求。我们的司法工作所产生的司法“产品”裁判文书,其实就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宣言书”和“护身符”。而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合法性和法定性,要求我们制作的裁判文书,必须做到论据充分准确,论证方法适当,论点鲜明正确,叙理清晰,层次分明,语言简洁,文笔流畅,说理充分,焦点突出,论据、论证、论点符合逻辑规则。

【感言三】大数据新媒体时代,司法工作与媒体工作的关联性,决定生效裁判文书只有公开上网发布,才能取得公众对司法“产品”的质效认同和价值认同。这是因为,大数据新媒体时代,新媒体以其传播快、及时性、共享性,以及不问因果关系,只关注关联性的显著特点,要求我们的司法“产品”裁判文书只有及时上网公开发布,才能彰显我们的审判效率,倒逼我们的审判质量,关联比较我们的裁判文书质量。

周强院长指出,法官就是要把案件判公正后交给全社会。你说判公正了还不行,全社会还要评价你的判决。这个问题上,我们不怕出洋相,不怕晾家丑,就是要有倒逼机制。

也就是说,只要我们行得端、立得正,裁判公正、文书精良,我们就不怕被扒光了在互联网上晒。

搭建媒体合作平台

“这个《意见》很好!”

我在调入宁夏高级法院政治部组宣处工作不久,就着手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关系的意见》。时任宁夏高级法院院长马三刚看了这个《意见》,当即作出批示。我们遂将《意见》印发全区各地法院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政法委、新华社宁夏分社、人民日报宁夏记者站、法制日报宁夏记者站、宁夏日报等相关媒体。这是宁夏高级法院首次建立的一个规范法院与媒体关系的规范性制度。

在这个《意见》中,我们把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界定为合作、互动的良性关系。《意见》从提高认识,建立法院与新闻媒体合作互动机制;引导舆论,健全和完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保护舆论监督,规范审判权和采访权的合理界限;规范案件报道,建立和完善案件宣传报道制度;合作互动,建立法院和媒体间的激励机制等五个方面就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互动关系加以规范。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意见》规定新闻媒体的某些报道因为主观或客观原因,引发新闻侵权纠纷,法院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依法保护媒体的名誉权和记者的合法权益。法院要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条件,建立宣传“法院好新闻”评奖制度等,受到新闻媒体的普遍赞同。

因为我有着在《宁夏日报》和《法制日报》20多年的新闻从业经历,在宁夏,从地方到中央的新闻媒体,我有一帮很好的记者朋友,特别是长期跑法院口的10多个记者,我们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个人关系。可以说,这是我们做好宁夏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人脉”资源。这些跑法院口的记者时常对我说:“自从你来法院从事司法宣传工作,我们的新闻来源渠道畅通了,可写的新闻多了,能做的深度报道多了,而且还很轻松。”

【举例一】交通事故索赔案报道。内蒙古自治区一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在20年前经当地和宁夏法院判决获得赔偿后,又再次起诉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被自治区高级法院再审驳回387万元索赔案,当事人便发短信威胁、利诱法院领导和法官。我通知媒体记者到我办公室商量报道对策,形成统一口径,并提供判决书和审理报告。第二天,宁夏当地几家媒体从不同角度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引导了舆论。事后,当事人找到媒体记者责问:“法院怎么把你们收买了?”

【举例二】法官职业风险报道。宁夏银川市一基层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晨练时,被几个不明真相的人打伤后,媒体纷纷向我打探案情提出要做报道。我说,待公安机关破案后,我们立即向你们提供情况。随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媒体记者都很“听话”地对此事件未作报道。案子经公安机关侦破并定性为报复伤害后,我在第一时间通知媒体记者到法院来向他们说明案情,并和记者达成共识,将新闻点落在法官的职业风险上。随后,法制日报、宁夏日报等中央和当地媒体从如何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这个角度作出深度报道,受到最高法院、宁夏区党委领导和自治区高级法院领导的好评。

【举例三】公职人员参与“高利贷”报道。随着宁夏固原等地区“高利贷”案件的大量增加,一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公职人员参与放“高利贷”问题引起我的高度重视。我先后约见法制日报驻地记者等,向他们提供情况和素材、联系采访法官,法制日报以《宁夏固原大量公职人员“吃利差”,民间借贷诉讼猛增背后涌动暗流》作出深度报道。自治区高级法院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写出要情报送自治区党委,时任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作出批示,自治区纪委、组织部下发了严禁公职人员参与放“高利贷”的通知。

【举例四】涉诉信访人多患有精神病报道。有一年,我看到宁夏高院立案庭的一份涉诉信访人多患有精神病的情况反映。我以为这是一条很有价值的新闻,立即约见法制日报等媒体记者,请他们写出内参供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参阅,法制日报的内参很快被中央有关领导批示。随后,时任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德良也在宁夏高级法院报送的情况反映上作出批示。

【举例五】拍卖行违规操作报道。我参加的一次宁夏高级法院与农业银行召开的执行座谈会上,来自银行界的代表普遍反映拍卖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存在违规拍卖的行为。我意识到这里面有一定的新闻价值,会后邀请包括法制日报在内的记者分析拍卖行存在的问题,向他们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采访对象,法制日报和当地媒体从不同角度采写出《拍卖流程谁来监管、宁夏一拍卖行挪用三千余万曝行业积弊》等深度报道。时任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在宁夏高级法院报送的情况反映上作出批示,自治区商务厅作出了整顿拍卖行的决定。

基于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一致性,促进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一致性,努力方向和价值追求的一致性以及维护司法公正共同目标的一致性,我认为处理好和媒体记者的关系,和媒体记者以诚相待,以友相处,当好法院新闻宣传的“代言人”,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感言一】当前,传统媒体与互联网的融合,不仅为我们的信息社会提供了更加丰富多彩的信息消费形态,为信息面前人人平等提供了可能,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同依赖的信息渠道,也为每个人创造了信息可供各地人们同时共享的互动模式,把每个人拉入全球一体化的开放信息系统。而从网上舆情的特点看,网民追求公平正义占主线,这些都对法院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同志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的相互融合,如果我们不善于引导它,利用它,它就可能成为一种破坏性的力量,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只要我们善于引导它利用它,它就可能成为一种建设性的力量,甚至帮助我们平息事端,化解矛盾。这取决于我们的新闻宣传引导能力和学会与各种媒体打交道的能力。

【感言二】要有信息应对机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定期发布新闻。发布的新闻信息要注意“三个结合”:法院想说的、媒体关注的、老百姓关心的相结合。把握“三个特性”:准则性、新闻性、时效性。做到“三个同步”:与研究工作、决策措施和处理问题同步、与事前事中事后同步、与新闻发布同步。提供给媒体记者的背景材料、新闻通稿必须客观真实。尊重记者的采访权,为记者采访提供方便,对媒体一视同仁,不要厚此薄彼,更不能试图通过物质利益诱惑吸引记者。

【感言三】坚持一个正确的舆论导向、两个统一、三个贴近和四个结合,即把党的意志和反映人民的心声相统一,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和可读性相统一,导向性与新闻性相结合、指导性与可读性相结合、权威性与群众性相结合、思想性与服务性相结合。要创新舆论引导手段,靠速度赢得吸引力,抢占先机,敢于发出第一个声音,靠透明树立公信力,靠主动才有引导力,靠互动扩大影响力,靠评论增强感召力。

【感言四】本着“导向正确、及时准确、透明公开、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引导互联网。善于用网民语言写评论文章,不能打官腔。参与网民讨论,转移话题。按照“三同步”原则,建立网上舆情阅评队伍,及时对网上舆情进行阅评。对一些重要的、集中的、动向性的涉法涉诉信息,及时发现、及时分析、及时研判。对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要及时应对,消除影响。

有人说,“新经济时代的核心是加强信息知识的利用,其主要推动力是互联网。”也有人说,“ 舆论权、话语权就是政权。谁主动掌握了舆论权、话语权,谁就掌握了政权”等等。

对于我们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来说,能不能、敢不敢做好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提高同新闻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和增强舆论引导能力,是信息时代考量我们这支队伍素质,提升法院和法官形象,提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标尺之一。

2018年7月,宁夏高级法院召开与新闻媒体座谈会,新一届自治区高级法院党组班子成员与来自中央和自治区近20家新闻媒体的30多名记者见面。

宁夏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沙闻麟指出,媒体和法院之间进一步深化了对媒体新闻传播规律和人民法院司法规律的认识,双方在如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传递司法正能量、推进法治国家、平安宁夏建设等方面形成了更多的理性共识。这些共识是我们历经长时间共同努力取得的弥足珍贵的宝贵财富,是我们在新时代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需要共同坚守的价值追求。

沙闻麟院长强调,新媒体时代,既需要法院的司法理性,善待媒体、善用媒体,与媒体记者交朋友、建共识、共合作、齐互动、深融合,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也需要媒体的宣传力量,扩大宁夏法院新闻传播覆盖面,全面提升宁夏法院新闻宣传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充分认识新闻舆论的重要作用,善于通过新闻宣传推动实际工作,热情支持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就能提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

作者:周崇华
编辑:卢震宇

审核:赵霞、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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