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李玉兰等264名交通违法行为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将李玉兰等264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事项等(详见附件)公告如下:
以上交通违法行为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应当自公告之日七日内向有关查处大队提出。符合听证情形(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等),如要求听证的,可自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听证申请(联系单位:法制大队 联系电话:0776-2995295)。
违法行为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百色市2024年第三批次拟作出行政处罚交通违法人员明细表
百色市2024年第三批次拟作出行政处罚交通违法人员明细表
根据《广西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一览表 》,本公告中的违法代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