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江区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浑江区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按照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规定,现将机动车维修相关备案办理工作通告如下:
在浑江区辖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白山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对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时限进行备案;对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积极主动完成备案工作。
对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将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4日
来源: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初审:高 宁
复审:吴建军
终审:孙昕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