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统计法》从1983年的颁布实施,到现在已历经40余年,分别在1996年、2009年和2024年进行了三次修改。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成为我国第一部也是目前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
1996年5月15日,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行修订,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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