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检说案馆丨第六十五期:捍卫群众健康权 药品安全零容忍

政务   2024-11-29 16:53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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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检说案馆


由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打造的

新媒体普法栏目改版啦!!!

今年的《龙检说案馆》将干货满满,

每一期为大家讲述一个

真实案例改编成的小故事,

再由检察官

对小故事和法条来进行解读,

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一起来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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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部 麻秋湜

【案例小故事】

王某注册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进行销售食品添加剂及药品原料。王某在明知西布曲明属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网络销售平台以挂售其他商品掩人耳目,私下销售西布曲明给他人用于生产减肥产品,非法销售金额达一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后依法处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检察官说法】

妨害药品管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监管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或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药品或明知是此类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就可以构成本罪,不要求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如造成了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则属于加重处理情节。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容不得半点马虎。试图罔顾他人生命健康,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龙检说案馆》栏目介绍


每期邀请一位检察官

结合办案故事

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内容来源丨区人民检察院
初审:周妍
复审:王延超 
终审:陈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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