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仑区实际情况,决定在北仑区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现通告如下:
明州路-长江路-黄山路-新大路合围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含边界道路两侧。
全年全时段(自2024年1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区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在本区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烧烤区域有任何形式的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主要指公共场所,不包括个人在自家露台、庭院进行的露天烧烤行为。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污染管理科,0574-86784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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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生态北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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