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

企业   2024-11-22 20: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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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法律科技创新推动枫桥式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在杭州召开】

11月20日,“法律科技创新推动枫桥式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2024)在杭州召开。会议突出强化科技和数智平台支撑,拓展法律科技应用的广度和深度,研究法律科技创新推动枫桥式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会上30余家单位共同发布了《法律科技创新推动枫桥式矛盾纠纷化解倡议书》,倡议充分利用数字科技发展优势,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以人工智能和数智平台推动枫桥式矛盾纠纷化解事业创新发展。(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咨说】

枫桥经验的精髓是“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利用现代数字科技,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促进调解事业规范健康发展,贯彻调解优先,培养优秀调解员,强化科技赋能,以人工智能和数智平台推动矛盾纠纷化解,这是将现代科技与党政传统治理经验相结合的一条好思路。


【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此次出台的《网拍指导意见》共12条,按照网络司法拍卖流程,主要规定了拍前财产调查和询价(第1条至第4条)、拍卖中的变价处置(第5条至第7条)、拍卖的管理监督(第8条至第12条)三大部分。(来源:人民法院报)

【国咨说】

最高法这份指导意见内容很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要求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意见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执行法院应当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及有关占用人员主动搬离。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坏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措施将有力促进法拍顺利进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也就是维护司法正义。



【国内热点】


【广东:未收到货订单却交易成功,法院判三倍赔偿】

据报道,林某在某二手购物平台购买儿童电话手表,并支付1300元。后,林某发现该订单系统已自动确认收货、交易成功,但其未收到货。向平台投诉要求退款,却发现某百货店店铺账号已关闭。林某遂起诉至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百货店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以虚假发货的方式绕过平台收货规则,骗取消费者钱款,属于欺诈行为。判决某百货店退还货款1300元,并支付三倍货款赔偿金3900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咨说】

林某通过网络平台向某百货店购买商品,双方成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百货店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百货店以虚假发货的方式绕过平台收货规则,骗取消费者钱款,构成民法上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时,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法院判赔于法有据。 



【国际热点】


【阿联酋:财政部修订外国合伙企业等法令】

据报道,阿联酋财政部宣布修订2024年第261号联邦法令,涉及非法人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企业和家族基金会。新决定适用于2023年6月1日及以后的税收期,为国内企业、外国合伙企业和家庭基金会提供一系列行政和税收减免。同时,取消了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联邦税务局关于伙伴关系变化的义务,并给予家庭基金申请税务透明地位的选择权。(来源:商务部)

【国咨说】

阿联酋一向以营商环境优良著称,政策法规宽松灵活,管控良好,赋予企业取得成功的最佳机遇。阿联酋的经营效率在 IMD 世界竞争力排名中位居全球首位。迪拜能成为全球商务和投资中心之一,不是偶然的。阿联酋财政部这次的改革举措,将进一步优化其营商环境。小国有值得大国学习的地方。



【媒体评论】


【探店视频拍摄路人被判赔的警示意义】

短视频时代,越来越多企业、商家选择通过短视频的方式扩大影响,并进行线下引流。拍摄者和平台就应当尊重他人意愿,不能随意使用当事人的肖像作为商业用途。确保每一个不知情的人不再成为他人剧本里的“群演”,需要平台加强内容审核和管理,健全侵权投诉处理机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同时,我们需要通过更多典型案例来释法,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只有当更多人敢于维权,才能形成更有效的监督力量,共同营造一个尊重隐私、保护个人权利的网络环境。(来源:澎湃新闻、工人日报)

【国咨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是一般规定。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一些例外,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实施新闻报道。但短视频探店不属于新闻报道,无论其盈利与否,都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学者观点】


【李思远(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丰富我国的差异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为应对轻微犯罪治理中的犯罪附随后果功能异化困局,我国提出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了镜鉴,但二者在制度侧重、封存范围、封存方法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后者之构建,绝非“嵌套”既有框架便可一蹴而就。不过,二者在制度执行主体、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记录处置等方面形成一定衔接,可丰富我国的差异化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是“牵一发动全身”的复杂命题,需要对何为“轻微犯罪”、如何界定封存范围、封存的主体和责任、考察期的设置与否、封存的诉讼效力、封存记录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等进行深入论证,对于既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留白”,也应在此次制度构建过程中予以关注。(来源:清华法学202406《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

【国咨说】

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就已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制度体现和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防止轻微犯罪记录对当事人亲属的不当影响。中国古代有“连坐”、“株连”,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助于避免株连或及于他人。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实习律师张学军

【服务热线】172 777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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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咨律师简介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学军)

张学军,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具有新闻、法律双重涵养,长期在国内顶级传统媒体如新京报、顶级新媒体如新浪网、字节跳动等从业,擅长将法律与传媒相结合,调动一切资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从事一审案件的专业研究,主攻刑事,兼顾民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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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2012年4月9日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核准成立。12年以来,陆续承办了大量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国咨所以现代管理体制及先进的法律文化底蕴,汇集了大批优秀、精干的法律专业人才,其中既有全国知名的专家型律师,又有业界深具实战经验的资深律师。国咨所还聘请了一大批全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医学专家等作为学术顾问,指导律师办理各类疑难法律业务。多名合伙人和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高超的职业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对案件办理方向的把握及案件的过程和结果的研判具有突出的能力。

END


1、【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2024年11月21日星期四)

2、【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2024年11月20日星期三)

3、【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2024年11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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