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当然不能自说自话!

文摘   2024-11-13 08:10   河北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再读陈瑞华所著的《看得见的正义》,有了一些新的感触。怎么判断“看得见”?很多法律人习以为常的观点就是借助程序来实现正义,程序就是看得见的外在措施、形式。这是一种理论性的正常看法,毋庸置疑!

但落实到司法实践中,那看得见的正义怎么表现出来?怎么让人看见?对此,法院不能自说自话。当下实践中,主要采取两种方法,具体有:

一是外在形式。主要是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如各种裁判文书公开、庭审规范化,注重庭审礼仪,规范执行等,让法院的外在形式正义性或权威性得以强化。当然相应的对外宣传,也可归入此类!

二是内在数字。主要就是审判管理指标体系,通过设定十几二十项的指标,让下级法院实际办案情况经受这么多指标验证、考察,得出具体的数字化结论。这就像孩子定期参加的考试一样,接受上级评估!

这两种方式是否真的可以让正义被看见吗?应当说这些实现方式都是在不断接近,有些也是不错的,比如裁判文书公开,但并不完全符合人看到的标准,特别是最近备受质疑的审判管理指标考核制度。

不过,要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对于法院来说,首先要摆脱一种明显存在缺陷的思维,就是把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严格区分开。一方面,这种对立思维明显与实际不符,实体法律中所隐含的法律原则、法律理念也彰显了正义,给人感受正义的存在,并不是只有外在的程序规则、制度才是正义被看到的唯一途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参与到“看得见的正义”构建中另一方面,单纯依靠外在表现出来的程序制度、措施,并不足以证明所见即正义。比如,以前法院开庭时很随意,法官可以不穿法袍,现在庭审规范化了,不穿法袍不行,那么穿上法袍开庭就等于正义已来吗?显然那不是,特别是在网络短视频时代。

其次,在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时,法院、法官不应将当事人只当作实现正义的工具。法院、法官应充分诉讼当事人的尊严,尤其是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的真实感受者,要给予他们参与法院裁判决定制作过程的机会,让他们合理表达自身诉求,行使自身权利,促使对立双方诉讼参与者拥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并承受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法官在做出裁判时决定时须慎重,提出内心坚信且充足的裁判理由,以便能尽量说服受到不利对待的一方。

某些法院在审判管理质效上的“反管理”行为,如片面追求绝对的“低改发率”而“能维持尽维持”,要么为美化诉前调解数据刻意压降收案数量,严重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了诉前调解而调解,为了避免质效数据下降而拒绝立案,拖延立案,实际上已经异化了审判的作用。这些做法只把正义的感知和实现当做一场数字竞争,完全忽视当事人的参与,当事人充其量只是个有限的工具人,未得到充分尊重。

最后,相对于不同的人或群体,有不同的“看得见的正义”。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是法院法官充分尊重自身权利,在提醒诉讼风险时,不是扔过来一张诉讼风险告知书,让他自己看,而是耐心解释个中风险;法官把当事人当做责任个体,激发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意识,而不是让其随意胡来,不加制止,如此等等,当事人在感受到的正义是超越案件本身,获得了对法院的信赖!这也是“看得见的正义”最主要的面向!对于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正义”更多地代表法治的进步被多方位的传播、交互,法院通过公开、专业,让法院的裁判维护正义,向社会大众传递理性。

实现“看得见正义”,当然不能自说自话!但归根到底,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的方式是无尽的,也是在不断探索中,但不论采纳何种方式,只要符合正义之法、之程序,在诉讼纠纷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与合理诉求,审慎裁判,就是揭开“正义面纱”、让人充分感受正义的靠近和到来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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