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挪用民办学校资金案
1. 切实尊重和维护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鉴于民办学校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若在学校任职,应注意将本人资金及关联公司资金与学校资金严格区分,不得随意挪用,以免触犯挪用资金罪。在发生大额资金支出时,应当经过决策机构依法决议,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属于学校的法人财产,而非举办者的个人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非营利性学校即使有办学结余也只能用于办学,而不能擅自将办学结余出借或挪给举办者使用;营利性学校的办学结余也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后形成合法办学收益后方能归举办者所有。
2. 规范学校资金的收支方式
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学校的对公账户和其他专用账户收取和支出相关费用,不得通过个人的账户收支,同时应严格区分举办者财产和学校财产,避免混同。
3.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资金
4. 不得虚构学校债务
学校的债务需有合法依据和凭证,如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单等,并且在财务报表上得到体现,是真实存在的债务。
5. 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需坚持“公平、公正、必要性、合理性”原则,不得借关联交易之名行挪用资金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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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 | 源真法律人(2024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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