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补种树木问题

文摘   2024-11-13 21:04   福建  

责令补种树木问题


“责令补种树木”作为森林法中特有的规定,体现了处罚与保护修复并重的原则。但是,由于补种树木的具体标准未明确,多倍补种树木的地点难以落实,“代为补种”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责令补种树木”在执法实践中出现了执行不到位、执行效果不好等难题,林业主管部门为此常被追责。与此相似的,还有《森林法实施条例》中有关“限期恢复原状”的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新修订的森林法明确规定补种树木可以在原地、也可以在异地,但应当在合理限期内完成,科学设定了补种株数的倍数,规定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者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而不再是“恢复原状”。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新修订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包括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评估标准,为实践执行中判断是否完成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以及补种树木,提供执法依据。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刊载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对新修订的森林法解读(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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