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咸阳市高新区政府网站发布
一批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涉及秦都区渭滨街道、兴平市阜寨镇段家村等区域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渭滨街道吕村、两寺渡南村、过唐村。四至范围:高科一路以东,河堤路以西,河堤路以北,西兴高速以南区域。拟征收土地面积7.8075公顷,其中:农用地7.8075公顷、无建设用地、无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按《咸阳市2024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类建设活动,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亩8.002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区政府现行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21]149号)文件精神,由区政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渭滨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渭滨街道办事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渭滨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公告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0日。
特此公告。
秦都区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渭滨街道吕村、两寺渡南村。四至范围:西宝高速以西、高科一路以东、西宝高速以南、河堤路以北区域。拟征收土地面积28.0139公顷,其中:农用地27.4414公顷、建设用地0.5725公顷、无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按《咸阳市2024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土地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交通运输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类、基础设施类建设活动,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亩8.002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区政府现行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21]149号)文件精神,由区政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渭滨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渭滨街道办事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渭滨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公告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0日。
特此公告。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渭滨街道吕村、南寺村。四至范围:高科一路以西、高科三路以东、滨河大道以南、河堤路以北区域。拟征收土地面积28.5019公顷,其中:农用地24.9513公顷、建设用地3.5506公顷、无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按《咸阳市2024年度第五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土地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交通运输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类、基础设施类建设活动,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亩8.002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区政府现行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21]149号)文件精神,由区政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渭滨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渭滨街道办事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渭滨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公告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0日。
特此公告。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渭滨街道尹家村、南寺村。四至范围:高科三路以西、咸兴交界以东、滨河大道以南、河堤路以北区域。拟征收土地面积34.8013公顷,其中:农用地33.2043 公顷、建设用地1.5970公顷、无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按《咸阳市2024年度第五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土地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类、基础设施类建设活动,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亩8.002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区政府现行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21]149号)文件精神,由区政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渭滨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渭滨街道办事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渭滨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公告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0日。
特此公告。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渭滨街道尹家村。四至范围:国有储备地以西、咸兴交界以东、星光大道以南、尹家村耕地以北区域。拟征收土地面积11.8517公顷,其中:农用地11.6721公顷、建设用地0.1796公顷、无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按《咸阳市2024年度第五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类、基础设施类建设活动,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亩8.002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区政府现行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21]149号)文件精神,由区政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渭滨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渭滨街道办事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渭滨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公告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0日。
特此公告。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兴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兴平市阜寨镇段家村,四址范围:高科六路以西、连霍高速以东、星光大道以南、段家村以北区域。拟征收土地面积30.4351公顷,其中:农用地30.4351公顷,无建设用地,无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按《兴平市2024年度第六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交通运输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类建设活动,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执行,标准为每亩5.854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区(县)政府现行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精神,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阜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阜寨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阜寨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公告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0日。
特此公告。
兴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兴平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为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兴平市阜寨镇段家村,四址范围:高科六路以西、连霍高速以东、星光大道以南、河堤路以北区域。拟征收土地面积24.9557公顷,其中:农用地24.9557公顷,无建设用地,无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按《兴平市2024年度第七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交通运输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类建设活动,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执行,标准为每亩5.854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区(县)政府现行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精神,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阜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阜寨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阜寨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公告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0日。
特此公告。
兴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来源:综合自高新区人民政府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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