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AMSA 发布了关于其针对符合 MEPC.107(49)决议的滤油设备测试和检查的海事通告 2024/03。对安装在船上的滤油设备(油水分离器)和 15ppm 报警 装置的检查和试验要求进行了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港口当局的执行要求,现就对我社赴澳大利亚船舶提醒各相关方注意以下事项: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在澳大利亚港口和水域停泊,安装了滤油设备和 15ppm 报警装置的船舶。
二、AMSA 对滤油设备和 15ppm 报警装置的检查要点
1. 滤油设备的运行测试需要将设备设置为将液体从舱底水柜循环到舱底水柜(再循环设施),并向 15ppm 舱底水报警器提供污水样本,模拟油水分离器污 水向船外排放。当模拟的污水样本浓度大于 15ppm 时,PSCO 将确认报警已激活, 并且自动停止装置(三通阀)停止向船外排放污水,以表明该系统的合规运行。
2. PSCO 将确认滤油设备至 15ppm 报警装置的取样污水具有足够的压力和流量,具有真实代表性。在不具备代表性的情况下(包括取样管堵塞和取样管路阀门操作错误的情况)故障安全装置应启动自动停止装置并停止向舷外排放。
三、 滤油设备和 15ppm 报警装置的试验要点
1. 对于取样管上安装有流量传感器的 15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
①关闭 15ppm 取样管路上的取样阀。
②在取样阀关闭 5 秒内,15ppm 报警装置发出报警。
③三通阀在 20 秒内动作,污水停止向外排放,回流至舱底水舱。
当滤油设备和 15ppm 报警装置不能满足上述②和③的要求时,有可能被判定为滞留缺陷。
2. 对于取样管上未安装流量传感器的 15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
CCS 建造 2017(145)通知《关于 15ppm 舱底水分离器通向油分计的取样管路审图和检验要求》,已明确要求不接受在未安装流量传感器的 15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取样管路上安装取样阀的设计方式。
其试验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设备运行时,用于清洁或校准的清水流过 15ppm 舱底水报警器的情况下,自动停止装置未能激活,则该设备不符合 MEPC 107(49)第 4.2.10.2 条的要求。在设备符合规定且船员充分熟悉该系统操作之前,AMSA 可能会考虑滞留船舶。
②在取样管断流或堵塞的情况下仍需满足报警与自动停止排放的要求。尽管 AMSA 进行模拟测试的几率很低,但依然存在被抽查的可能性。
四、建议
建议船东根据船舶现有布置,按照上述 AMSA 检查要点进行对照,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赴澳船舶,建议船东采取在取样管路上增加压力和流量报警装置,或对现有的 15ppm 报警装置进行升级以满足船舶在澳大利亚的检查要求。如船东对设备有改装升级需求,可与生产厂家联系。改装工作的现场布置和报警、停止排放的时间应经 CCS 现场验船师检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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