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9时,百色交警高速三大队在广昆高速田东服务区,对一辆小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神色慌张,面对民警询问,支支吾吾地说忘记带证件了。
民警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驾驶人李某于2023年9月26日凌晨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宁交警查处,其驾驶证已被注销;且其驾驶的车辆逾期未年检。
“失驾”人员已失去合法的驾车资格
再驾车危害大
请莫要心存侥幸
这类“失驾”人员
潜藏的危害是巨大的
部分“失驾”人员由于心存侥幸,认为自己虽然失去了合法的驾驶资格,但驾驶技术没问题,只要不被交警发现,偷偷开车上路行驶不会有事的。但“失驾”人员之所以失去驾驶资格,就是因为其过往存在的“危险”驾驶行为,潜在的危害性更大。
现实生活中,“失驾”人员漠视法律,心存侥幸继续驾车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无证驾驶拒绝理赔。因此,“失驾”人员驾车发生事故时有可能会选择逃逸,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后续经济赔偿难度加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另一方面,“失驾”人员不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人员,他们已掌握驾驶技能,并且大多已养成驾车出行的习惯。对驾车的依赖会助长“失驾”人员的侥幸心理,违法行为具有易发性,不仅严重威胁交通安全,更侵害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车辆强制报废
二、警方可扣车
三、出事故保险不赔偿
按照相关规定,未检验车辆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所有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百色交警提醒大家
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需要每个交通参与者共同维护
请大家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持证上路”
“合法上路”
安全回家
来 源
百色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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