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一服务区查获一男子“失驾”仍在驾!再驾必严惩!

民生   2024-11-01 20:30   广西  
“失驾”人员驾驶未年检车辆上路
犹如一颗“移动的炸弹”
不仅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
还严重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此,蜀黍绝不手软

10月18日9时,百色交警高速三大队在广昆高速田东服务区,对一辆小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神色慌张,面对民警询问,支支吾吾地说忘记带证件了。



民警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驾驶人李某于2023年9月26日凌晨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宁交警查处,其驾驶证已被注销;且其驾驶的车辆逾期未年检。

据李某称:车子是朋友的,给到他手里几年了,因为最近比较忙,没有时间去年检车辆,便一拖就拖到现在。自己也知道无证不能驾车、车子逾期未年检不能上路,当天为了赶时间去南宁,就抱着侥幸的心理驾车上路,谁知刚驶到田东服务区便被交警查处。

最终,高速三大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失驾”人员已失去合法的驾车资格

再驾车危害大

请莫要心存侥幸

这类“失驾”人员

潜藏的危害是巨大的

“失驾”行为的危害



部分“失驾”人员由于心存侥幸,认为自己虽然失去了合法的驾驶资格,但驾驶技术没问题,只要不被交警发现,偷偷开车上路行驶不会有事的。但“失驾”人员之所以失去驾驶资格,就是因为其过往存在的“危险”驾驶行为,潜在的危害性更大。

现实生活中,“失驾”人员漠视法律,心存侥幸继续驾车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无证驾驶拒绝理赔。因此,“失驾”人员驾车发生事故时有可能会选择逃逸,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后续经济赔偿难度加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另一方面,“失驾”人员不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人员,他们已掌握驾驶技能,并且大多已养成驾车出行的习惯。对驾车的依赖会助长“失驾”人员的侥幸心理,违法行为具有易发性,不仅严重威胁交通安全,更侵害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逾期未检验
车辆定期未检验的后果

一、车辆强制报废

连续三个周期未检验车辆属报废车辆,驾驶报废车辆上路,交警部门一经查实,将依法吊销驾驶人的驾驶证。


二、警方可扣车

未检验车辆上路一经查实,交警部门将暂扣机动车,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给予200元罚款并记扣1分的处罚



三、出事故保险不赔偿

按照相关规定,未检验车辆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所有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百色交警提醒大家

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需要每个交通参与者共同维护

请大家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持证上路”

“合法上路”

安全回家


来 源

百色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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