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第二期)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遏制舌尖上的浪费,践行“光盘行动”,广元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二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01
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朝天区羊木镇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7月10日,广元市朝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02
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昭化区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8月7日,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检查后及时制作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张贴在经营场所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76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03
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昭化区某小吃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9月3日,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及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04
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剑阁县公兴镇某奶茶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9月5日,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剑阁县公兴镇大桥街某奶茶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店就餐区未张贴有反食品浪费提醒标识,菜单上也无反食品浪费提示,同时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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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倡议,餐饮服务从业者应主动提示提醒顾客理性消费、合理点餐、剩餐打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按需供餐、减少浪费,提供“小份菜”“半份菜”“剩菜打包”服务。食品经营主体合理储存食品食材,定期盘点库存食品,降低霉变、过期食品损耗率。
来源丨广元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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