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水河是黄河上游重要的一级支流,是青海省城镇最集中、人口最密集、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区域,以全省2.2%的国土面积承载了近60%的人口和产值。湟水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关沿湟各族人民的福祉,事关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继2024年5月,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后,于11月25日至27日召开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审查批准了《西宁市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三十条,坚持小切口立法、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在湟水流域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契合西宁实际。《条例》的制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进一步规范了湟水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对持续改善水环境、提升水生态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河湖管护员按照协议约定做好河湖管理日常巡查、保洁、管护、宣传等工作,对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倾倒、抛洒、堆放垃圾、垂钓等行为进行文明劝导,发现问题及时向河长湖长或者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
禁止在湟水流域新建水电站。湟水流域已建水电站应当严格落实生态基流、河道连通、过鱼设施、增殖放流等保障措施,对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指出,在湟水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政排水管网管理,规范排水许可审核和管理,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