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非在编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互助活动期限为12个月,起止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缴纳互助金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办法》指出,职工医疗互助金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各县(区)总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市直单位(含高新区、台商投资区、古雷开发区、常山开发区)互助金每人每年80元。农民工由各县(区)自行补助参保费的50%及以上(由各地工会自定)。互助金由参加活动的职工缴纳,也可由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首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执行30天免责期。一个互助期期满后继续参加下个年度活动的职工,不再计算免责期。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生病住院后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根据补助标准、范围要求给予补助。在互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可多次申领,也可年终一次性申领。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生病住院,按三种情形给予相应补助。
其中,参加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在一个互助期内,医保范围内金额累计个人自付部分,按65%给予补助。凡生育第二胎的参保职工可给予70%补助,生育第三胎的参保职工可给予80%补助。补助金最高限额为5万元。
未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漳州辖区内就医的,按住院总费用的10%给予补助;在漳州辖区外就医的,须境内一甲以上医院,按住院总费用的8%给予补助。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病死亡的,其医保范围内金额累计个人自付部分报销后,补助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办法》指出,凡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大病补助”有关规定的,可同时享受福建省总工会和漳州市总工会的“大病补助”待遇。
根据省总工会“大病补助”标准,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其医保范围内金额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普通病补助”后,根据净自付的不同金额,分为10个档级进行分层补贴,最低给予1500元定额补助,最高给予15万元定额补助。符合条件的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农民工、环卫工,每个档级补助标准上浮30%。
按照市总工会配套“大病补助”标准,扣除省总补助金额后,个人支付部分再给予2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值得注意的,职工医疗补助金的申领应在本年度活动结束后的90日内到当地职工服务中心办理。否则,视同自动放弃。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及要求可咨询市职工服务中心,联系电话为2023835。
▌本文来源: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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