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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11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为解决托育难的问题,扩大幼儿园托班招收儿童的范围,草案三审稿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二审稿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为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合理利用幼儿园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婴幼儿家庭送托需求,解决托育难的问题,针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的建议,草案三审稿删去“二周岁以上”。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二审:郝 军
三审:郭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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