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2021年10月,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一阶段会议在中国云南召开。在中方的积极推动与倡导下,各缔约方通过了《昆明宣言》,共同承诺完善全球环境法律框架,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COP15谈判的最新进展对我国履行公约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涉及多方利益,全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在COP15背景下,我国现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面临多重挑战,既要切实回应公众对生物安全等问题的关切,也要平衡在履约计划与行动中牵涉的多方利益。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宜以整体系统观统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门法,同时调整环境保护基本法相关条款,在《环境保护法》现有条款的基础上强调生物多样性的生态价值,通过明确行政机关保护职责等方式完善现有生物多样性保护体制。
作者简介 秦天宝,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所长,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刘斯羽,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摘 要 大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中最重要的行为体。在全球治理的语境中,“生物多样性大国”应在政治资源、国际道义、国际交往范式等多个维度具有影响集体合作的能力,通过政治影响力、资源型实力和工具型能力引航定向,深化生物多样性与相关环境发展议题的互动。通过构建综合指数,评估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中主要国家和区域组织的影响力,结论显示,综合影响力最强的生物多样性大国为德国、日本、加拿大、法国、英国、挪威、印度、墨西哥、中国等。中国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中的综合影响力可跻身前十,但与顶尖大国相比,在实力方面仍有差距,政治领导力有待充实、国际机构任职人员相对不足、国内科学界对国际决策进程的参与有限、谈判人才紧缺。近年来,中国在全球生物多性治理中的角色转型加速,担任《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主席国,成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未来,中国应立足生态文明理念与国内建设经验,加大人员队伍能力建设和对外
作者简介 邹玥屿,法学硕士,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履约二处副室主任;王金洲,农学博士,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摘 要 欧盟生物多样性治理是《欧洲绿色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环境、海洋、森林、农业、气候等领域相互交织。欧洲生物多样性治理在历史进程中呈现功能叠加的特点,生物多样性治理不仅是《欧洲绿色新政》的行动重点,也体现出多领域、多层次、多部门相互嵌入彼此关联的治理逻辑。从多层次治理角度看,欧盟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国际生物多样性制度建设、欧盟生物多样性战略、成员国内部环境政治和地方执行层面形成相互制约、影响和协调的关系。此外,包括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商业团体和科研机构等在内的多元行为体连接欧盟多层次治理结构,在生物多样性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欧盟生物多样性治理在政策实践方面对我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中欧生物多样性治理合作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是双方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机遇和平台,但是也要注意发展阶段、国情和国家能力等方面的显著差异。中欧生物多样性合作应迈向制度化发展,从而支持和推进其他领域的交流合作。
作者简介 王思丹,政治学博士,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讲师。
摘 要 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不断深入的背景下,日本与东盟的合作已有二十多年历史。“日本-东盟环境合作对话”机制建立后,双方的生物多样性合作进程明显加快,内容不断丰富,已由传统生态保护向环境可持续城市建设、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低碳社会构建、能力培养等领域拓展。日本凭借经济与技术优势,主导合作议程和项目制定,通过能力建设项目传播本国的理念,塑造东盟国家的认知,使东盟逐渐对日本产生“治理依赖”。日本与东盟的生物多样性合作无法掩盖日本的地缘利益诉求,合作中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关系。后疫情时代,双方的合作将继续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要求,优先推动脱碳社会的构建,并受到“2020年后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影响,双方的不对等关系将继续加强。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与东盟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合作,应注重项目落实、关注经济发展、创新合作内容、强调“绿色发展”叙事,进而提升中国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中的话语权。
作者简介 靳冠辉,法学博士,郑州大学外国语与国际关系学院讲师。
摘要:新时代意识形态安全关乎全局,是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也是学术界持续关注的焦点之一。学界研究聚焦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科学内涵、理论基础、风险挑战与治理路径等议题,为该命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整体来看,既有研究具有跨学科与多层次相贯通、整体性与重点性相统一、继承性与创新性相结合、问题性与对策性相联结、兼顾国际国内两个视野等特点。展望未来,学界应不断完善与创新研究内容、研究视角、研究深度与研究方法,为新时代铸牢意识形态防线提供理论依据与学理支撑。
作者简介 黄晶,工学博士,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主任,研究员;何霄嘉,理学博士,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研究员;仲平,工学和理学硕士,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全球环境处处长,研究员。
摘 要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体现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认识的新突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抉择,是中国式现代化形成发展建设过程中在生态文明领域探索实践的具象化表达,充分展现了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独特生态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现代化,是满足人民更多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现代化,是注重同步推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现代化,是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自觉共治共建共享的现代化,是共建清洁美丽世界的现代化。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需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的重大部署,从根本指引、重大逻辑、奋斗目标、战略要求、路径策略等方面深刻认识和把握,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作者简介 俞海,管理学博士,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宁晓巍,工学硕士,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工程师;姜现,经济学硕士,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 要 生态系统在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自然资源的同时也提供了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随着全球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类活动导致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生态资产减少、生态系统服务能力降低,地球家园受到严重威胁。面对这些挑战,生态资产管理与生态系统修复已成为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实现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促进高质量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可为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和技术保障。
作者简介 李锋,生态学博士,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景观学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益宾,管理学博士,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博士后,清华大学生态修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摘 要 生物多样性主流化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的战略目标和重要原则,主流化不足是各国难以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趋势的主要原因。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就是重视生物多样性议题,恢复其在社会经济治理中应有的位置。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主流化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理念指导,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保护之路,同时仍存在一些问题。生物多样性主流化面临产权和代理人、保护资金机制与惠益共享、价值认知与测度等矛盾。本质上,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一个抗解问题,根植于中国历史和实践的生态文明经济学应成为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新范式。生态文明范式的主流化要求生物多样性目标融入社会经济系统的方方面面,促进工业经济向生态经济转型、物质消费文化向生态文化转型。要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必须将生物多样性福祉纳入社会福利函数;拓展消费者的效用函数,可以为生物多样性设立自然代理人,以“生态文明人”为目标,改变消费偏好,促进生态公共产品需求可持续增长;划定生物多样性红线,有助于科学设定保护的边界与规模,严守生态空间,强化阈值约束。
作者简介 郑艳,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研究员;潘家华,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工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院长。
责任编辑: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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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沈丹、来向红、李海中
终审:尹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