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2500万元!汕头征地补偿公告~

乐活   2024-12-03 18:18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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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澄海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汕头市澄海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莲上镇永新经济联合社、莲下镇北村经济联合社、莲下镇北湾经济联合社、莲下镇东湾经济联合社、莲下镇海后经济联合社、莲下镇立德经济联合社、莲下镇南湾经济联合社位于金成路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莲上镇永新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4543公顷(66.8145亩)。其中,农用地4.0252公顷(60.3780亩),含耕地0.9744公顷(14.6160亩);建设用地0.4291公顷(6.4365亩);

  (二)拟征收莲下镇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8439公顷(27.6585亩)。其中,农用地1.5314公顷(22.9710亩);建设用地0.3125公顷(4.6875亩);

  (三)拟征收莲下镇北湾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603公顷(2.4045亩)。其中,建设用地0.1603公顷(2.4045亩);

  (四)拟征收莲下镇东湾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6819公顷(40.2285亩)。其中,农用地2.2324公顷(33.4860亩),含耕地1.8450公顷(27.6750亩);建设用地0.4495公顷(6.7425亩);

  (五)拟征收莲下镇海后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5277公顷(7.9155亩)。其中,农用地0.4625公顷(6.9375亩);建设用地0.0652公顷(0.9780亩);

  (六)拟征收莲下镇立德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5314公顷(7.9710亩)。其中,农用地0.5314公顷(7.9710亩),含耕地0.4536公顷(6.8040亩);

  (七)拟征收莲下镇南湾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191公顷(0.2865亩)。其中,农用地0.0184公顷(0.2760亩);建设用地0.0007公顷(0.010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汕府〔2024〕12号)的规定,莲上镇永新经济联合社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02.3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2.375万元/公顷;莲下镇北村经济联合社、莲下镇北湾经济联合社、莲下镇东湾经济联合社、莲下镇海后经济联合社、莲下镇立德经济联合社、莲下镇南湾经济联合社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17.6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17.675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15万元/公顷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对象,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留用地,莲上镇永新经济联合社、莲下镇北村经济联合社、莲下镇东湾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兑现方式为在本批次内一并报批,莲下镇北湾经济联合社、莲下镇海后经济联合社、莲下镇立德经济联合社、莲下镇南湾经济联合社留用地兑现方式为折算成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我区14.59万元/亩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的标准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447.268122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七、其他事项

  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一)公告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点:被征地经联社。

  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手续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将公示催告;经催告仍不办理的,补偿内容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澄海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1日


来源: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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