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20年,因上班睡了1小时被开除!法院这样判……

职场   2024-11-19 14:01   广东  

嗨!这里是成长社。


打工人真的很卑微,无论你在一家公司干了多少年,都不会被当成“家人”,依旧是牛马。


最近就有个案例,一员工在一家公司干了20年,就因上班时睡了一小时就被开除了,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内容


张某是江苏泰兴一家化工公司的员工,工作已有20年。


事发前一天,因为开车到半夜,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张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的觉。


半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给张某制作《面谈表》一份,载明“张某上班时困乏导致睡岗行为。”张某在该面谈表上签字确认。


后来,公司工作人员向本公司工会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工会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同意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同日,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该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张某同志:你于2004年入司,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因你上班期间睡岗,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纪律的零容忍规定。经与工会协商同意,决定解除你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此后你与本公司将无任何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从其管理岗位特性及此次睡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睡岗1小时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


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张某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且张某入职公司20年,并多次被评优评先并晋升加薪,公司仅因其一次违反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就以较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合理性,同时,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最终判定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案情分析


此事因电视台播出后,引起众人关注,大家都一致认为公司太不人性化,好在后面法院也判定公司需赔偿,此举收获许多打工人点赞。


然而,并不是每一起类似案件都是打工人获胜。


(上下滑动查看)

📃 案例一

法院认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王某王某在2020年4月7日在待岗中心培训期间,睡觉5分钟以上,违反了公司的《关于睡岗问题补充规定》中界定的第二类睡岗。公司依据公司《员工守则(试行)》第三十九条(三)的规定,合法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王某公示。王某也在培训记录上签字确认,因此这些规定可以作为本案事实的依据。培训期间,公司支付了王某的劳动报酬,但在工作时间内,王某王某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王某主张因身体不适而靠墙休息不违反规章制度,但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患病职工应得到相应的待遇。上诉人有权根据身体状况决定是否参加待岗培训,并在参加待岗培训期间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王某在培训期间靠墙不动,这足以证明其睡岗达到5分钟以上,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王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2023)辽01民终18482号


📃 案例二

本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并遵守劳动纪律。可胜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李某具有约束力,其中规定工作时间内的躲卧睡觉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在工作时间内在中央监控室睡觉,未被同事警醒,表明其在公众场合进行深度睡眠。李某作为老员工,应当了解岗位职责和重要性。然而,他明知违反规章制度会导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仍故意在工作时间内睡觉,显示出主观上的故意。 法院指出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足以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可胜公司根据合法民主程序制定的工作规则,经工会委员会同意,合法解除了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行为。李某上诉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李某的上诉请求无法成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维持原判。


(2020)苏12民终1802号


📃 案例三

本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上班时间睡觉的行为违反了《零容忍管理制度》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格林美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判断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态度、违纪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以及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潜在影响。刘某的睡岗行为存在较大危险性,对企业安全生产造成隐患,因此其行为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综上理由,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理得当,应予以维持。因此,法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


(2021)鄂08民终654号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章的认定,是否严重,是否合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有的法官来说,他可能比较关注保护劳动者,他的论证会从劳动者没有重大过错、偶犯、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角度。


也有的法官可能采取平衡保护,他也许会想没有企业就没有劳动者岗位,注意营商环境,尊重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他的论证会从企业的管理、安全隐患、造成的影响等角度。


因此,各位hr们,要注意劳资关系的和谐,也要注意解除的成本。在发现员工严重违章是,要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做一个评估~


信息来源:南京零距离、中国青年报、子非鱼说劳动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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