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张某某、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获刑

文摘   2024-11-20 18:16   甘肃  

西雁传媒报 会宁第一号 2024年第3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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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已入刑多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也成为多数驾驶人员的共识。很多人认为危险驾驶罪就是醉酒后开车,殊不知,驾驶机动车超载超员,或者严重超过时速行驶的,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速递

案件一:2024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甘D****3大型客车载58名乘客沿荣兰线行驶至2036公里98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该车核定载客37人,胡某某超载乘客人数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62%。

案件二:2024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D****8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沪霍线上行至2028公里340米(会宁县会师镇东三里铺路段)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该车核载19人,实载33人,张某某载客超过额定乘客的74%。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和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旅客运输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胡某某和张某某均被判处刑罚。

超员危害

1.导致车辆行驶状态不稳定

超员会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会增加在行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同时重量越大,车辆惯性越大,制动距离延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

2.容易爆胎、失控

超员车辆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事故。

3.增加逃生、抢救难度

超员超载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会给乘客逃生、人员抢救等带来极大困难。

4.无座乘客最危险

超员乘客几乎没有任何安全设施保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最先受到伤害,且伤害后果比有座、有安全带保护的乘客更严重。

法官说法

从事道路运输工作的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依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杜绝超速、超载等将乘客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弃之不顾的危险行为。同时,乘客也要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选择正规车辆出行,切勿搭载已满载乘客的车辆,以免使自己陷入高风险乘车状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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