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秋冬季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砀山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2024年10月份(截至10月31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予以公布,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曝光近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远离交通事故。
简要案情:2024年10月04日15时21分许,当事人赵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沿砀山县红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璞悦砀山小区东门处时,与行人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赵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责任追究:当事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简要案情:2024年10月22日09时33分许,当事人刘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砀山县薛楼工业园区黄楼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当事人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损坏及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疏忽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简要案情:2024年10月30日13时48分许,当事人钱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砀山县S4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5KM+500M处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当事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当事人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钱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疏忽且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当事人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责任追究:当事人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钱某某、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简要案情:2024年10月30日13时14分许,当事人常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砀山县梨花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发区徐庄路段时,与前方当事人蒋某某临时停放在道路上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常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疏忽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当事人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责任追究:当事人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简要案情:2024年10月30日11时40分许,当事人周某某驾驶三轮汽车,在砀山县026乡道程庄镇从屯村由西向东倒车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当事人刘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当事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责任追究:当事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空挡滑行、强超强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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