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这个文件里面首次提出了收款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说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起征点的规定如下,
个人都是按次纳税,非按期纳税,所以起征点就是300-500,一般各地都是取最高数,也就是不超过500。这也是我们经常说的为什么500以下可以用收款收据做税前扣除的由来。但是这里收据不是一般的收据,这里收款凭证有一个基本的要求: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规定有,但是总局却没有给出具体的样式,所以日常中大家都是自由发挥。比如,公司搬办公室,在外面找了三个力工,一人400,办公室人员微信就支付了,问财务怎么处理,财务说,你让他们把这个收款收据填一下就行了。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