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知识:台湾省有“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为性交行为罪”,女方同意也不行,发生一次就是一条罪状。)
据中国台湾省媒体报道,基隆市一名曾有施用及转让毒品案件前科的王姓水电工,因妹妹而认识年仅15岁的少女小宁(化名),两人发生7次性行为后惨遭小宁父亲抓包,愤而报警处理。法院审理,依法合并7罪后,判处1年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王男透过仍就读国中的妹妹,结识少女小宁,两人相识一段时间后发展为男女朋友。不料,王男明知小宁与妹妹同年,尚未年满16岁,竟仍分别于2023年12月间在住处、摩铁及饭店发生性行为。
不过小宁的父亲很快就察觉两人的行为,并携带女儿前往报警;侦讯时,王男坦承的确在知悉小宁未满16岁的前提下,自2013年12月2日至今年1月6日,共与她发生合意性行为7次。 (1个月左右7次)
法院审理,勘验小宁处女膜撕裂伤诊断书、就读学校个人勤惰明细表、辅导纪录摘要、饭店以及住处电梯监视器等影像,认为王男所为已涉犯刑法第227条第3项之《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为性交行为》罪嫌。
法官审酌,王男明知小宁为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人,对于性行为智识及自主能力均未成熟,竟未克制情欲冲动,造成小宁身心健全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确属不该。
衡量其犯后始终坦承犯行,犯案时仅20余岁,且与小宁年纪相距并非悬殊,彼此又是男女朋友,且并未使用暴力或诱拐等方式;另考量他月薪3万至4万5之间、家庭经济等情状,判处4月有期徒刑,合并7罪(7次性行为)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