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政务   2025-01-27 17:57   甘肃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近年来,燃放“孔明灯”的习惯日益显著。“孔明灯”(又称许愿灯、天灯)属于明火,点燃上升后,飞行不受控制,滞空时间长,若燃烧不充分或出现风力过大、风向不稳等情况,将直接威胁易燃易爆场所、山区森林资源、高层建筑、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以及居民住宅的安全。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消除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至2月15日(正月十八),全县范围内禁止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各乡镇对辖区内孔明灯禁造、禁售、禁放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采取人防、物防等有效措施,及时杜绝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应急、消防、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

四、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拒不服从管理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由应急、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对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出现混乱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燃放“孔明灯”引发其他治安案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公共区域占道销售、流动销售“孔明灯”的摊点,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和取缔。

4.对阻碍执行职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向群众宣传燃放“孔明灯”的安全隐患,及时曝光典型事件,让广大群众充分理解,自觉支持。

六、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禁止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公安局110,住建局0933-2521423,市场监管局0933-2521212,应急管理局0933-2525498。

特此通告

静宁县公安局

静宁县住建局

静宁县市场监管局

静宁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7日

来源:静宁县公安局

编辑:武小娟

编审:张金虎  胡文龙

监制:李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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