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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政办规〔2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等精神,调整优化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和删除内容
(一)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政策。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年版)》对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等政策的有关要求,现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80号)中相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1.第三十六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时,其中中断缴费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需按我市缴费标准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到位后,中断缴费3个月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核销标准进行报销,超过3个月的,不再办理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修改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时,其中中断缴费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可按我市缴费标准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到位后,中断缴费3个月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核销标准进行报销;超过3个月的,不再办理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第三十七条“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修改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本政策执行前已参加我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人员暂按原政策执行。在我市统筹区域内实际缴费满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3.第三十八条“2000年11月以前参加工作,其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性达到25年,女性达到20年,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法定年龄的退休人员与参保人员在岗职工同等标准缴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其中办理退休手续时应连续缴费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按本人在岗现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进行补缴。统筹区外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统筹区内办理退休,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前在我市统筹区域内连续缴费不低于10年,方可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修改为“2000年1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需按本人在岗现行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位部分费率进行补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当年缴费基数和选定的缴费档次对应的统筹基金费率进行补缴。统筹区外医疗保险关系转入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统筹区内办理退休,且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前在我市统筹区域内实际缴费不低于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4.删除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办理停保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新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并连续缴费不间断的不设待遇等待期,3个月内未办理接续手续将视同新参保人员。”
5.删除第三十九条“2000年11月以后参加工作,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男性须满25年,女性须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且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连续缴费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按本人在岗现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进行补缴。”
(二)调整合并、转让、破产等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趸缴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80号)中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依法宣告破产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以用人单位现行缴费比例,按我市上年度统计局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的用人单位需同时缴纳个人2%部分);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按我国平均余命年限一次性缴纳。参保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修改为“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依法宣告破产时,必须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有明确接收单位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至接收单位继续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没有接收单位的退休人员按我国平均余命年限一次性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城镇职工医保政策优化内容
(一)明确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可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未及时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补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按照规定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按照现行缴费标准予以补缴医保费,不追溯既往待遇。
(二)明确参保人员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用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用不再由单位代扣代缴,统一从本人个人账户扣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加快推进我市多层次医疗体系建设,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落实,在规定时限内,实现全市医疗保障政策统一规范。
(二)坚持分工协作,凝聚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立足实际、密切配合、形成维护医保事业健康发展工作合力。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调整变化等情况,对基金征缴、待遇标准、经办管理等政策及时进行调整。市财政局要切实做好政策调整后基金运行、收支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承担基金缺口分担责任,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强化正面引导,凝聚改革共识,积极营造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百姓支持的浓厚氛围。各级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政策,认真解答群众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形成防范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的良好环境。各级信访、网信和公安部门要密切关注信访动态,掌握舆情信息,把控不稳定因素,确保政策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未涉及调整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生育保险等政策,仍按国家、省和我市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本次调整文件有效期为5年,如遇国家和省重大政策调整,依照其规定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