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2024
果洛州2024年第二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
导读:随着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渐提升,人们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同也逐渐增强,但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假冒他人商标、假冒专利这种“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果洛州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与各商标权利人对接,建立协作机制,联合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专项治理。商标、专利案件的办理,有助于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积极保护知识产权,净化市场营商环境。
随着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逐渐提升,人们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同也逐渐增强,但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假冒他人商标、假冒专利这种“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果洛州市场监管部门主动与各商标权利人对接,建立协作机制,联合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行为专项治理。商标、专利案件的办理,有助于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增强商标品牌意识,积极保护知识产权,净化市场营商环境。现将2024年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知识产权领域)公布如下:
一、果洛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玛沁优客隆综合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8月27日,果洛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玛沁优客隆综合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销售涉嫌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该商家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出具《鉴定证明》,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该经营场所发现的7号南孚电池共67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4年9月11日,果洛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67粒及违法所得259.5元,并处罚款1038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二、果洛州玛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玛多亚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8月30日对玛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玛多亚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销售涉嫌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该商家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出具《鉴定证明》,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该经营场所发现的5号南孚电池共34粒、7号南孚电池共95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4年9月9日,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129粒,并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三、果洛州久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萍聚生活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8月30日对久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萍聚生活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销售涉嫌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该商家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出具《鉴定证明》,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该经营场所发现的1号南孚电池共14粒、5号南孚电池共14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4年9月23日,久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38粒,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四、果洛州达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达日牧森五金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5月13日对果洛州市场监管局对该商行开展产品质量抽检,该店销售的标称“长虹”品牌电压力锅检验不合格。经长虹美菱日电科技有限公司反馈,抽检不合格标称“长虹”品牌电压力锅非其公司生产,属于假冒“长虹”牌的产品。执法人员对达日牧森五金商行进行检查时,现场未发现电压力锅,经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该商行购进电压力锅3个,至案发时已销售1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4年10月27日,达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五、果洛州玛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玛沁开源五金水暖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8月27日对玛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玛沁开源五金水暖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销售涉嫌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该商家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出具《鉴定证明》,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该经营场所发现的5号南孚电池共144粒、7号南孚电池共101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玛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电池,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果洛州市场监管局查处玛沁乐享综合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接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人《举报函》,称玛沁乐享综合商店销售侵犯“蓝月亮”商标的商品。同日,果洛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玛沁乐享综合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销售涉嫌侵犯“蓝月亮”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该商家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出具《鉴定证明》,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该经营场所发现的7瓶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和9袋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果洛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蓝月亮”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果洛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玛沁光明百货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8月26日,果洛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玛沁光明百货城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销售涉嫌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该商家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出具《鉴定证明》,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该经营场所发现的5号南孚电池共9粒、7号电池共90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4年9月11日,果洛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99粒及违法所得141元,并处罚款705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八、果洛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玛沁哇隆综合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8月27日,果洛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哇隆综合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销售涉嫌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该商家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出具《鉴定证明》,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该经营场所发现的5号南孚电池共249粒、7号电池共199粒,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4年9月11日,果洛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电池448粒及违法所得92元,并处罚款69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九、果洛州市场监管局查处玛沁绿城蔬菜综合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接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人《举报函》,称玛沁绿城蔬菜综合商店销售侵犯“蓝月亮”商标的商品。同日,果洛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玛沁绿城蔬菜综合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销售涉嫌侵犯“蓝月亮”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该商家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执法人员出具《鉴定证明》,并经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该经营场所发现的7瓶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果洛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蓝月亮”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果洛州市场监管局查处玛沁贡琼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4年7月21日,果洛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玛沁贡琼畜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内销售涉嫌假冒专利的牙膏,该牙膏共10支,该商家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无法查询到该专利的相关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该专利的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果洛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4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经查,以上典型案例中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基本都是从流动售货车处进货的。市场监管部门在此郑重提示:大部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售货车都是在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商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严重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在进货时,要严选进货渠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经营者、销售者在经营、消费过程中遇到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时,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责编:卓玛措
审核:普化才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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