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男子违规作业事故身亡,主责!法院判决→

文摘   2024-11-18 21:27   海南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关系,两者有诸多相似性,发生纠纷后,其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因此,有必要厘清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限,对其进行明确区分。
近日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通过
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释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厘清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限

并对其进行明确区分




案情经过:

一男子帮人搭建铁棚架时触电身亡

家人索赔72万元



陈丽(化名)和王迪(化名)是琼海市博鳌镇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育有一儿一女,日子过得幸福美满。
某日,同村的刘俊(化名)叫王迪到其家里搭建铁棚架。当天下午5时许,王迪站在人字梯上搭建铁棚架时,刘俊家的铁棚架发生漏电,导致王迪被电击倒地。
事发后,刘俊拨打120急救。120救护车来到现场,医护人员抢救一会后,就宣告王迪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刘俊与其家人给了王迪妻子陈丽5万元办理丧事,之后就从未对死者家人进行安慰和道歉。王迪家人提出赔偿要求,刘俊一家均表示最多再给5万元了结此事。这样的态度让王迪家人实在是无法接受。无奈之下,王迪家人将刘俊一家起诉至琼海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俊一家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2万元。



被告辩称:

双方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漏电也并非事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丽认为,丈夫王迪给刘俊干活,两者存在雇佣关系。
刘俊在法庭上辩称,他因生产需要焊接一间铁架房与一道铁皮隔离围栏。由于王迪多年在村里从事焊接工作,有制作经验,所以就让王迪承包焊接工程。当天早上,王迪带着电焊机、切割机、电钻电缆线等设备,与其雇佣的工人张智(化名)一同前来施工。他和王迪是承揽关系。
刘俊称,当天下午5时许,王迪换下张智,由其继续焊制铁架。当时,王迪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而是赤着上身,也没戴手套,也没有戴安全帽,脚穿人字拖鞋就开始工作。在焊接至最后两个焊点时,因需要挪移梯子,但王迪未按规程下地面调整梯子,而是站在人字梯上,用双脚勾移梯子,结果造成梯子一边脚移不开。梯子随后倾斜,王迪身体后斜靠在焊接的铁架上,右手握持的焊钳与铁架发生接触,导致漏电,王迪被电击。张智见状,立即切断电源。随后,王迪摔倒在地,导致头部先着地,张智随即进行人工呼吸施救。刘俊拨打120求救,也叫村医进行抢救,但均抢救无效。
同时,对于陈丽说刘俊家漏电的说法,刘俊并不认可。刘俊称,他长期生活在家里,都没有出现任何漏电迹象,且当天早上施工焊接顺利。



法院判决:

死者生前违规作业是事故直接原因

被告赔偿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迪与刘俊口头约定了自备工具、自己决定工作时间,并以每平方米30元的价格完成铁棚的制作,以及提交工作成果。双方还约定,完工后,由刘俊支付总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承揽人只有交付工作成果,才有权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其提供劳务原则上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监督。该案中,双方的约定符合承揽合同所要求的特征,因此,双方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据承办法官介绍,雇佣关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间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劳动关系。雇佣合同是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受雇人只要依约提供劳务了,即可请求支付报酬,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承揽人在进行承揽工作的过程中对他人或自己造成损伤后的责任划分,取决于定作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定作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行为有过错误指示等,那么对于承揽人的行为后果,定作人也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王迪自备工具、自主决定工作内容、雇佣工人,并以完成铁棚制作为结果计算报酬,显然不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承办法官表示,因此,陈丽主张双方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迪的死亡,给其家庭成员带来的精神损害不言而喻。但王迪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违规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减轻被告刘俊的责任。
由于死者王迪家人的请求赔偿数额过高,最终,琼海法院依法判决刘俊一家赔偿给王迪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

来源:法治时报

内容责任:谭宇村

澄迈司法
海南省澄迈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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