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24】15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房地产白名单项目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金融机构对白名单项目利用专项融资复工续建部分设定抵押权,请求就该部分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复工续建前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主张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复工续建部分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银行账户资金或查封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当事人或者协助执行人以账户资金属于白名单项目融资支持资金,或建设工程属于利用融资支持资金的新建部分为由提出异议的,应当征求所在地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意见。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不得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已经采取的,必须立即解除。
四、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专项融资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在账户资金冻结、划拨或者建设项目查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喜欢就“点赞”+“在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