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客户L先生通过线上渠道,投保了某款出国旅行意外险(含意外伤残责任),保额80万。投保7个月后,L先生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称他在某国旅游期间发生意外,造成腰椎骨折,后来回国治疗,经当地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的9级伤残。保险公司在审核中发现,L先生的“伤残鉴定报告”疑点重重。此外,保险公司还发现L先生同时在十几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含意外伤残责任的出国旅行意外险,保额近700万。在理赔人员积极介入下,L先生主动书面申请撤销理赔申请。
案件处理
针对L先生理赔申请的重重疑点,保险公司下函通知L先生,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他,到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积极介入下,L先生主动书面申请撤销了本次理赔申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1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0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03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04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05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案例启示
保险是弥补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但是通过虚构保险事故,夸大保险损失,获取理赔金的行为则属于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