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2017年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推销下购买了一款叫做“泰康鑫享人生保险计划”,当时推荐她买保险的人是她的同学,听说这个保险产品分红还挺好,基于对同学的信任,李女士和爱人为两个孩子都买了“泰康鑫享人生保险计划”。 李女士:“当时是交3万元,交满15年,第16年开始每年往回拿3万元,但现在是每年固定返还给我5000多元,差太远了,一份保险交了6年,另一份保险交了8年,前几年我找过泰康他们说以现金价值退,交了36万元现金价值只能拿回18万元,我觉得损失太大,所以拖到现在。” 李女士说从2017年开始保险费已经交了42万了,李女士拿出了当时的保险合同,记者在合同里并没有看到李女士所说的分红方式,合同内容和保险工作人员说的不一样,李女士为什么要签字? 李女士:“这个保单是后来给我的,是代理人签的字,两份保险是同一个人的笔体。” 合同里的保险代理人就是李女士的同学,目前两份保单只续交了一份,保险代理人能不能代替本人签字?当时的分红是如何说明的?带着疑问记者前往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了解情况,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为了避免和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冲突选择先让记者了解情况。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工作人员:“我们投保的过程包括合同效力的确认有两道复核程序,它证明代理人销售过程、合同确立的过程中我们跟客户核实这些全是本人的意愿,有她的签名,后面还有人像的采集,我们公司接到诉求会进行调查核实,代理人给我们的反馈是按照我们的合同去给客户讲解,没有误导行为。” 记者了解到,当时的两道程序代理人协助她确认的,泰康人寿保险的工作人员表示理人替当事人签字可能会导致合同不成立,但合同超过两年且在这期间客户持续缴费并享受了保单的权益,就视为对这种效力的追认。目前李女士和保险公司所说的情况还需通过当时的保险代理人田女士进行核实,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接下来会约时间和双方沟通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