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仲裁委能否指定受诉法院

文摘   职场   2024-11-08 21:45   陕西  


昨天写了篇仲裁裁决书能不能指定管辖法院?,很多朋友感同身受,与我交流讨论,非常感谢。

今天,再补充说明一下:

第一,诉讼管辖毫无争议的仅有一个法院,裁决书也仅指定了一个受诉法院,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并未受到损害,原则上不违法。

第二,诉讼管辖有多个法院,或者诉讼管辖有争议,但裁决书仅指定一个受诉法院的,确实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应予纠正。

第三,有当事人以“裁决书未指明受诉法院,导致其不知找哪个法院起诉”为由投诉。这种当事人就是典型的没事找事,你仲裁的时候知道找哪个仲裁委,起诉的时候就不知道了?

有关部门还是应该有点担当,腰杆子要硬,要给仲裁撑腰,对这种故意找事的恶意投诉,就应该光明正大、理直气壮地说不。从古至今,政府都有教化的责任,对于这种丑陋行径,就不能退让。

第四,部分仲裁委辖区诉讼管辖复杂或者混乱,不告知当事人管辖法院,可能导致当事人因为去错法院进而错失起诉期。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以前也遇到过,在A法院起诉了,被告知应该是B法院管,然后又去B法院起诉,B法院看了A法院的起诉记录,也没有为难我们,就受理了。但这是B法院没有为难我们,从仲裁委的角度来讲,B法院怎么行动,毕竟他们控制不了,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不如直接写明应该找B法院。

综上,总结一下我的观点:

一、原则上应该写: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则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但若确实本辖区管辖比较复杂,或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可以写: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包括用人单位所在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则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既指明了(一条)权利救济途径,又未损害当事人选择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的权利。


最后的最后,劳动法博大精深,企业实操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无谓的劳动仲裁、诉讼,本文仅提供思路,不代表具体建议,企业如需帮助,可以通过下方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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