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要走26道审批?女子蒙了→ | 法治深一度

时事   2025-01-17 21:20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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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离个职这么难吗?”

近日

一则李女士因健康问题提出离职

却要经过26道审批程序的新闻

引发关注冲上热搜



在广东深圳某公司上班的李女士因腱鞘炎等健康问题,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了辞职申请,当时主管表示同意,让她自提出申请半个月内做好工作交接即可离职。

令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当她按时完成交接工作后,主管却告诉她这只是走完了部门的流程,还需要向公司的人事部门再提出离职申请,而人事告诉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所有离职员工都必须经过26道审批程序。这意味着,每一个审批环节,她都要从办公系统中找到对应人员,请对方通过其离职申请。

过了近一周时间,整个离职审批流程才走完。在李女士看来,对于她一个普通的员工设置这样烦琐的流程实属没必要。

“26个审批人,其中大部分都和我互不相识,工作上也几乎没有交集,完全不知道为什么要设置这样的离职流程。”
对此人事部门解释,这是公司成立以来就有的“规矩”


然而这种情况非个例

甚至还有“卡”离职




北京某互联网公司的唐女士表示,她所在公司普通员工想要离职的话,需要在OA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发起申请,申请需要各个部门领导加公司领导审批后,再上董事会,然后再走线下签字交接流程,线下一共需要15个人签字,“我知道有几个离职的同事,就在这一道道审批过程中被卡了很久”。

在社交平台,相关吐槽也有不少——“20多个人审批了整整两个月”“离职有23道流程,我天天打电话催了9天才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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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流程繁杂,一些公司甚至还会故意在离职流程设障碍,“卡”住员工不让离职。
2024年4月,安徽马鞍山的张女士在OA系统上向公司提出离职,当时领导让她离职日期填一个月后,但等时间到了却不放人,说她的工作没交接好,要等新人入职熟悉工作后再让她离职。
张女士表示,自己的工作早已交接完毕,办公电脑也退给公司,但公司宁愿一直让自己请假也不放任人。行政助理告诉她,领导不同意,他就不给批。幸好新公司对此表示理解,她才没有丢掉新工作。最后又拖了好几天,原公司才批准了离职。


那么问题来了
用人单位可以设置如此繁杂的

离职审批流程吗?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吴文芳向记者介绍,公司自然可以设置离职流程,但离职流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可增加劳动者辞职的法定条件,例如要求必须获得上级批准或必须满足特定工作条件,否则不允许离职。

在吴文芳看来,公司虽享有用工自主权,可设定合理的离职流程,但劳动者提前通知并办理离职手续后,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其继续工作或扣押相关离职证明材料,这样的“卡”离职超出合理范畴,涉及违反劳动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50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开具终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等义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需赔偿员工相应损失


在吴文芳看来,合理的离职审批流程须遵循多方面基本原则,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司平稳过渡,这样既能提升管理效率,又可减少劳动争议。


“在合法基础上,审批流程设置需遵守民主与透明原则,要求流程公开透明,作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需经民主程序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后明确告知劳动者,让员工清楚知晓离职具体步骤、所需时间,如书面通知、工作交接、工资结算、社保转移等事项,同时公司要提前告知员工离职流程具体要求,避免因不清楚流程而延误。同时,具备效率性原则,即追求简化高效,减少烦琐审批环节,在法定时间内完成离职审批,及时办理工资结算、社保转移等手续,去除不必要的复审等环节,防止拖延员工离职时间影响其职业规划与新工作入职。”吴文芳说。


她还建议,公司离职流程需涵盖合理善后处理环节,比如离职面谈虽非强制,但有助于了解离职原因、改进公司管理,能够妥善解决工资、社保、休假等遗留问题。


“只有以尊重平等态度进行,避免强制或严苛问询,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离职流程才能有效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流程不当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并确保公司顺利运作。”


劳动者如果离职被“卡”

该怎么办?


与公司内部沟通协商
• 与直接上级沟通:向其清晰阐述离职原因、个人规划及对离职流程的疑问,争取上级的理解与支持,让其协助推动审批流程。
• 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了解审批流程的具体要求、每道审批的作用及预计时长,说明自身情况,请求简化或加快流程。
• 书面申请并保留记录:以书面形式提交离职申请,明确表达离职意愿和期望的离职日期,通过邮件、OA系统或纸质文件等方式提交,并保留好提交记录和相关回执,如送达回执、邮件发送记录等。

按法律规定维护权益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公司故意拖延审批、设置不合理障碍,可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其监督公司依法办理离职手续。
• 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若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无果,可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在对仲裁裁决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等离职手续,并赔偿因拖延离职造成的损失。

寻求外部帮助
• 咨询专业律师:向劳动法律专业律师咨询,律师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的前提下,可设定合理的离职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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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法治日报、冀工之家订阅号、网络素材等

审校:林声蛟

内容责任:谭宇村

审核:刘艳 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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