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面尘灰烟火色,两鬓苍苍十指黑。
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
想了很多词,觉得还是用“离谱、无语”来形容接下来的两个新闻才是最准确的。
前几天,媒体大肆报道了一件事,说是辽宁某地执法人员在巡河时,发现河岸边留有大量散落的地笼、捕鱼网和橡皮艇。执法人员立即开始调查,并锁定了5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位置。
最终,在联合执法下,5名在河中捕捞野生螃蟹的嫌疑人被抓获。报道中还提到,嫌疑人的同村村民也因为非法捕捞野生河蟹被抓。目前,这些人因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个新闻并不长,只有短短数百字,可文字的魅力就在于此,就是这短短数百字,却能够给任何观看者以极大震撼。
记得10岁以前我在农村老家生活,那时候河里、水沟里,随处可见龙虾、河蟹和小鱼小虾等,一方面是出于好玩,另方面为了解馋,隔三差五都会跟着家人去捞点河蟹和小鱼虾回家吃。
现在回过头来想想,只觉得后背发凉,更多的是庆幸,庆幸当时没被发现,没被执法,否则说不定此时此刻我已经牢底坐穿了。
回到这个新闻上来,其实在看到刑事强制措施的那一刻起,我就已然预料到这些人的事情大了,结局也已经很明朗了。
是的,事情怎么能不大,这可是河蟹,还是野生螃蟹,就这么轻易被你们抓了,那损失可是太大了,必须判刑,而且还得重判,不重判怎能以儆效尤,这可比食品安全危害大多了,可比贪腐严重多了。
那么他们的罪行到底有多严重?我上网查了下,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这些动物被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大多数野生螃蟹并不属于这个范畴,因此一般情况下抓捕野生螃蟹并不违法。
不过最后还有一句补充“如果特定种类的野生螃蟹被列入保护名录,那么抓捕这些螃蟹将可能构成违法。”
上面的新闻中并没有特地强调是什么类型的螃蟹,只说是河蟹,很显然那就是普通的螃蟹。如果真是特殊的螃蟹,想必他们早就急不可耐大张旗鼓地宣传了。
从戴着手铐指认现场,再到换个地方蹲着指认螃蟹,看着他们被“绳之以法”的样子,一切显得有点魔幻又滑稽。有那么一瞬间,我们真以为他们犯了什么十恶不赦的大罪,不知道的还以为这是犯了什么天条。
到这里,一切开始变得有意思起来,他们明明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还是被抓了,甚至连手铐都戴上了,上升到了刑事案件,真的不可思议。如果真的要找问题,那唯一的问题恐怕就是他们所用的地笼,这一点确实违法了,可问题是真的就至于这么罪大恶极吗?如果真的罪大恶极,那些贪官污吏又算什么?应该怎么处罚?
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在很多个恍惚的瞬间,我只觉得这个折叠世界,越来越割裂。
从河蟹到螺蛳,到壁虎、蝎子、再到沙葱、韭菜花和蘑菇...这一个个、一起起,无一例外都是违法了。我昨天拍死了三只蚊子,两个苍蝇,现在我只庆幸蚊子和苍蝇还不受保护,同时也庆幸空气还能自由呼吸。
看着这些新闻,其实一开始我并不觉得新闻中的当事人有多无辜,毕竟规矩在那,是规矩就得遵守。因为人性阴暗复杂,所以更需要用法律、用道德、用规则,去约束人的恶性和兽性。
可是,当我看到下面的新闻时,又会陷入深深的怀疑中。
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了这样一件事,2023年因为一场经济纠纷,敬女士将邵阳人大代表伍某某起诉到当地法院。
开庭前,敬女士无意间发现伍某某有两个身份证。之前的身份证上显示出生日期为1983年3月,住址为湖南邵阳,现在的身份证则显示出生日期为1985年3月,住址为广东深圳,并且两个身份证号码完全不同。
日前,邵阳方面回应称敬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已发函至伍某某现户籍所在地呈请纠正,已将情况书面报告当地人大,然后就没了下文。
11月1日,记者联系到当地人大值班室,值班人员说对伍某某这个事不了解,让记者联系另一个部门,另一部门的人又说这个情况不是由他们负责...
身份证上出生日期写错了可以理解,但有两个完全不同的身份证,甚至连身份证号码都不一样,这不是造假又是什么?
依稀记得刑法中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法律解释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不论结果如何。
如果换成其他人,恐怕此时此刻早已是严惩不贷了。可到了伍某某这里,要么是不清楚、不了解,要么是不归自己管,似乎其身上就像有一层免死金牌一般。
抓螃蟹、螺蛳、壁虎是刑事案件,性质极其恶劣,必须重罚;人大代表伪造身份证件,无关痛痒,毫发无伤,再追究下去就不礼貌了。
对弱者一拳打死,“我们按规矩办事”;对强者网开一面,“我们也是按规矩办事”。
古语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现实往往就是这般惨淡,当反问变成了陈述,你能做的只有沉默。
想起那满是讽刺意味的“大厂规则”:员工踩了红线,员工没了;高管老板踩了红线,红线没了。
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曾说,公平的原则必须贯彻到社会最底层。
晃眼一看,两千多年过去了,有些人却活得连块化石都不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