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拍卖公司员工因走私文物至国外,被依法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文摘   2024-11-14 07:57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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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拍卖公司员工走私文物出境,侦检联手追回明代金佛记者13日获悉,由北京市检四分院提起公诉、四中院依法判决的卢某走私文物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这是北京首例以走私文物罪起诉并成功从我国香港地区追回文物的案件,有力打击了走私犯罪,保护了国家文物。



北京一拍卖公司员工卢某于2021年8月委托水客,以夹带方式从我国香港地区将一块太白湖石山子运输入境,被深圳海关当场抓获。经计核,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2.8万余元。去年1月,卢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市检四分院批捕。到案后,卢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然而,警方在其他证据中意外发现了另两起走私情形:2021年2月,卢某雇佣水客将6件观赏用石从我国香港地区运输入境,未进行海关申报,偷逃税款人民币15.6万余元,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20年12月,卢某雇佣货车司机以夹带方式,将两尊明代佛像运输至我国香港地区,涉嫌走私文物罪。

我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我国《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卢某长期在文物领域工作,深知走私文物属重罪,故到案后选择避重就轻,拒不承认走私文物的主观故意。”此案承办人李荣冰检察官介绍,“为此,我们多次前往北京海关缉私局,召开侦检联席会议,研究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重点围绕走私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全面把握案情,严格证据审查,针对证据薄弱之处,提出十余项继续补充侦查取证意见,完善证据锁链。”

案发时,文物已从深圳口岸走私进入了我国香港地区,储存于某国际拍卖公司仓库等待拍卖。为了追回两尊佛像,市检四分院与北京海关缉私局协作,经多方协调终将文物追回。去年5月17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航站楼举行了走私文物追回交接仪式,在市检四分院与北京海关缉私局的共同见证下,两尊佛像顺利通过大兴机场海关入境,并办理相关扣押封存手续。

后经北京市文物进出境鉴定所专家鉴定,两尊佛像分别为铜鎏金释迦牟尼佛像和铜鎏金宝冠释迦牟尼佛像,均为明代文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较高的佛教研究价值,均为禁止出境文物。
在强有力的客观证据面前,卢某承认了走私文物的事实,涉案物品全部被依法起获并扣押,家属代为补缴了走私普通货物案的全部税款。最终,卢某犯走私文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35万元。卢某上诉请求减轻刑期,二审维持原判。(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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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上海美术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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