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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社保中心
赵璐琦、李英
如何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2016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某市沈某故意隐瞒父亲死亡事实,使用其父亲的身份证继续办理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手续,冒领养老金共12.13万元。目前,涉案基金已经全部追回。
处理结果:某市人民法院判决,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6月,某县社保局在开展内控稽核检查时,通过与民政部门的数据比对核查,发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程某已于2012年1月死亡。经查实,2012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程某儿子每年通过某公司谎报办理程某的生存认证手续,冒领养老金共计11.75万元。目前,涉案基金已全部追回。
处理结果:2021年1月,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程某儿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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