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没有犯过法,这次醉酒后竟闯下这么多祸,真是悔不当初。”在府谷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一审庭审过程中,其悔恨地说道。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被告人宋某某与朋友一同前往饭店吃饭喝酒,醉酒后饭店老板刘某某帮忙搀扶,在这一过程中宋某某无故殴打辱骂刘某某,并在饭店大厅持续吵闹,乱扔饭店内物品。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在询问警情过程中,宋某某辱骂并欲殴打民警,经同行人员拉阻未果后,其扑向辅警甲某进行击打,并试图抢夺警棍,后被在场人员拉开并控制。经医院诊断,刘某某、甲某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本案中,宋某某酒后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造成饭店经营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公安人员处警时,以暴力手段阻碍执行职务,抢夺警用装备,对处警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其行为亦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件办理
府谷县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一案提起公诉。经府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醉酒,从来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酒后违法犯罪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因为一时贪杯酒后耍横而误入歧途,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来源:“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