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继续实行购房契税财政补贴。对2024年1月1日以来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不包括车位、车库和杂物间等)的自然人购房者,按其实际缴纳的契税予以50%的财政补贴。各相关部门应畅通缴税渠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二、拓宽人才购房补贴范围。吸引大专以上学历及各类技术人员在我市创业就业,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可享受购房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等级人员补贴标准为200元/平方米,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及技师补贴标准为150元/平方米,本科生、中级职称人员及高级工补贴标准为120元/平方米,专科生及中级工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以上人员同时符合我市现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的,按“夫妻双方从高”原则兑现购房补贴。补贴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以其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面积作为补贴计算基数。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多渠道消化商品房库存。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高等院校、园区、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专场团购活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定向实行合理折扣促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四、落实最低首付和房贷利率规定。银行机构落实下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规定,全面取消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落实批量调整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常德市分行、常德金融监管分局)
五、扩大公寓购房者享受城市福利政策范围。凡于本措施实施期间在市中心城区购买公寓的个人,公寓水电气已安装“一户一表”的,自来水公司、电网公司、燃气公司抄表到户后,用户可持不动产权证等证件,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可享受与该区域住宅同等的落户、子女就近入学等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国网常德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昆仑燃气常德分公司)
六、出台“二孩”及“三孩”家庭住房支持政策。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及“三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上浮20%和50%,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提取额度分别上浮25%和50%;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二孩”及“三孩”家庭予以优先保障。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卫健委)
七、实施“以旧换新”购买模式。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探索租购存量房(二手房)、“以旧换新”购房模式。按照《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对同一城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八、持续稳定商品房价格。继续实施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
九、完善存量房交易管理。全面优化存量房交易流程,完善工作机制,住建部门建立统一、规范且开放的存量房(二手房)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市场。存量房(二手房)交易主体、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通过 “智慧住建” 平台签订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准确填报房产合同信息、身份信息,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办理备案手续。住建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存量房(二手房)网签备案示范文本,严格审核“智慧住建” 平台房源、房产经纪人及交易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将交易资金和佣金纳入平台进行统一监管。住建部门负责将分区的存量房(二手房)基准成交价格信息和核准规范后的存量房(二手房)网签合同推送至税务、公积金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以便办理相关业务,切实推动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常德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推动二手房“带押过户”。细化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优化办理流程,协同银行、公证机构,打通群众住房交易跨行“转贷”堵点,全面推动二手房“带押过户”落地。(责任单位:常德金融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一、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及时发布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全面推广使用《湖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切实规范买卖双方交易行为。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物业、租赁等领域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故意隐瞒房源不利信息、恶意压低二手房价格、违规收取费用的现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城管执法局)
十二、严格规范信息发布。建立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强化正面舆论引导,有效稳定市场预期。各媒体、网络平台、公众号等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格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审慎评估发布内容合法性、真实性、导向性。对虚假报道和恶意炒作、制造市场恐慌情绪等行为要及时管控、从速处置,避免造成误解,引发舆情炒作蔓延。(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优化购房落户及入学条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购房人已完成网签合同并缴纳契税的,可参照“有房有户”类别就近入学,可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落户手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
十四、优化房地产住宅用地供应。根据现有库存和市场需求及时对土地供应规模进行科学管控,集中力量消化存量商品住宅,直至消化周期达到管控预期区间;科学调整房地产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允许土地出让时侧重支持改善型房地产住宅项目开发。充分利用湖南省自然资源全要素供需信息平台“土地超市”,对周边道路及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配套到位的地块优先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
十五、调整土地出让费用标准。对按规划要求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且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的拟出让土地,在评估土地价格时,教育用地部分土地价格优惠比例由30%上浮至4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六、做好房地产金融信贷支持。加快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定期推送融资项目“白名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推尽推、应贷尽贷,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满足合理性贷款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建立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存储激励和负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常德金融监管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常德市分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十七、积极主动化解市场风险。加大对风险项目的处置力度,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制定“一楼一策”方案,强化资产保全和盘活处置,有序推进风险项目复工复产,依法依规确保购房者利益,积极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实现。出台“保交房”项目“交房即交证”实施细则,在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住建部门出具可先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意见后,可受理购房业主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申请。因开发企业原因不能按期交房的,根据购房业主意愿,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相应放宽购房贷款偿还期限。(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资委、市城管执法局、人民银行常德市分行、常德金融监管分局)
十八、充分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自身拥有的符合条件的商业性房地产,向商业银行申请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承贷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维护、改造、装修等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贷款、股东借款等。(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常德市分行、常德金融监管分局)
十九、支持对商业和办公项目分割(合并)销售。对于已竣工验收但未售的空置商业办公项目,满足消防、用水、用电、排污、结构安全,在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不新增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观的前提下,无需办理建筑工程规划方案变更手续,直接申请施工图变更后,允许依法依规分割(合并)销售,并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
二十、缓解企业完税压力。对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十一、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强预售监管,坚决遏制房地产市场新增风险,全方面全过程评估预售后是否存在逾期交付、质量安全、设施配套不完善等风险。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协助将购房贷款及时归集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逐步探索进行现房销售试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民银行常德市分行、常德金融监管分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十二、支持商务办公、住宅建筑产品创新创优。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对凸窗(飘窗)以及非公共空间(包含但不限于露台、设备平台、空调搁板、结构板等)进行合理化利用,不纳入建筑面积进行销售。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商住用地,未开工的住宅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的前提下,可以申请优化调整住房套型结构。鼓励住宅建筑创新设计,打造“第四代”“大平层”等改善型产品,相关要求和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按最新相关规定执行。棚户区改造地块原则上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规图则执行,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指标,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前提条件下,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优化其他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
二十三、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增加不计容建筑面积的情形,包括:新建建筑物屋顶的梯屋、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面积累计不大于屋顶层面积20%;既有房屋为满足安全疏散、改善垂直交通等需要而增设必要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设施用房;新建建筑外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且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学校除外)计算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将住宅建筑首层作为公共开放空间设置为架空的,在高度不超过6米的情况下,计算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二十四、合理开展“商改居”。对已出让未建设和分期在建的商业和商住综合用地,可申请降低商住比,对前期土地取得过程中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且经论证可行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二十五、优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对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消防、人防及规划核实等要求,达到安全使用前提,且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取分期、分批、联合验收的方式备案,公共服务、基础配套建设必须纳入首期核验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
二十六、稳妥处理既有开发行为遗留问题。本措施实施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设备平台、公共活动空间、结构板、镂空、电梯前室和适当增加结构(设备)转换层层高等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按不计容建筑面积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进行竣工验收,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扩建部分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依据房屋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本措施所称市中心城区包含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开区、常德高新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按照财政受益原则,本措施中涉及的相关补贴资金,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由市级财政负担,其他各区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若国、省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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