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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城法院
乘车时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
不顾全车乘客安危
掌掴驾驶员
手拽方向盘
江西一男子因“车闹”被判刑!
2024年6月22日下午2时许,在丰城市某街道,被告人张三酒后在公交车上与司机李四发生口角,随后张三在公交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用手击打李四的脸部、颈部,并拉拽李四正在开车的手试图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车身剧烈晃动,当时公交车上有十余名乘客。
丰城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三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拉拽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对被告人张三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共安全无儿戏!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应当遵守秩序,文明出行,不得实施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安全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