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撞翻骑车人
投喂者赔了6万元
昨天,这一话题冲上热搜
究竟咋回事?
一起来看看↓↓↓
事件回顾:
流浪狗撞翻摩托车致2伤
交警认定投喂者负全责
11月19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典型案例。
2023年9月4日晚上,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潘某沿宜兴市周铁镇公路行驶,至某设备公司门口时,与从公司中跑出的狗相撞,导致车辆翻倒,徐某及潘某双双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经过调查得知,引发事故的狗是一条流浪狗,长期接受设备公司员工王某的投喂。
90后小伙王某,平日爱护小动物,公司周边有不少流浪狗,王某出于爱心在公司内主动投喂。久而久之,前来接受投喂的流浪狗越来越多,有十多条,王某风雨无阻坚持每天投喂。
最终,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
投喂者赔偿6万元
2024年6月12日,徐某与潘某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
王某很是委屈,认为这些是流浪狗,自己出于爱心投喂,不应担责。
法官向双方释明《民法典》中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王某其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使流浪狗产生了食物依赖,从而使其长期在公司附近生活,与王某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双方达成和解,由王某赔偿徐某损失3.3万元,赔偿潘某损失2.7万元。目前,王某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爱心之举并无过错
但投喂者应尽好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认为,爱心之举并无过错,但饲养者应尽好相应的管理职责。
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地会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长期生活在特定区域之中。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特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危险性。
因此,在定点投喂人与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情况下,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定点投喂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上海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案
判赔4.8万元
随着城市里流浪猫狗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在增加。
绊倒吴某某的流浪猫 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此前,上海闵行的吴某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被流浪猫绊倒致十级伤残,因此将经营羽毛球馆的公司及流浪猫喂养者肖某某告上法庭,后者被判赔偿24万元。该判决引发热议。
随后,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相关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80%,赔偿19.2余万元,肖某某承担20%,赔偿4.8余万元,原告吴某某不承担责任。
来源:劳动报
最近微信改版
经常有读者朋友错过推送
记得星标⭐“开封政法”
及时接收开封政法最新消息
了解最新社会法治热点动态
分享!点赞!在看!讲好政法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