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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农技证书培训招生
为了响应新形势下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新要求,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高农业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加快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分会联合中国农业科学院培训中心,开展农艺师、园艺师、智慧农业管理师、乡村振兴职业经理人、农业经理人、肥料配方师、农业项目管理师、农村电子商务师、农业品牌策划师、宠物健康管理师及农药经营许可等证书培训,涉农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农业企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负责人,各级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资企业负责人、电商平台负责人、农业金融与投资机构、农业地产、农业科技类创新企业以及有志于从事农业规模经营和合作社管理的人员;有志于从事乡村事业、农业事业的各类人员等均可报考。农艺师证可用于农林专项扶持资金申报、示范企业(基地)评定、农产品食品检验、农业技术指导、农资销售、植保飞防、 宣传推广、下乡讲课等,为从业人员提供技术身份支持;为您参加政府采购,竞标,投标,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技术人才证明。咨询:18500281178
为了响应“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和“县域高质量产业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农林废弃物分会拟召开《农废资源化助力县域乡村振兴高质量产业发展》沙龙,以秸秆、畜禽粪污等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基础,融合农业一二三产业及EOD模式,助力农业双碳、绿色农业、乡村振兴、现代农业产业园、品牌农业、农产品品牌化和县域经济高质量产业发展,欢迎地方政府、研究机构、行业企业参与,欢迎相关政府、机构和企业报名。咨询方式:18500281178(同微信)。
合作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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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满足地方政府及企业融资需求,现与第三方专业机构达成合作,为地方政府提供国家级和省级各类涉农项目申报服务,包括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数字农业试点、绿色种养循环试点、“五好两宜”和美乡村试点试验、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等不同类型项目,帮助地方政府在项目评审认定中脱颖而出,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提升区域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力。同时为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中长期国债和投融资服务。咨询方式:18500281178(同微信)。
3、无锡迈晟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足无锡餐厨有机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区位优势,辐射长三角乃至全国。以物联网餐厨有机垃圾无害化处理服务平台,实现对全国餐厨有机垃圾无害化处理业的规模化整合,综合处理生物高温好氧发酵设备可以有效解决厨余垃圾,农业秸秆,蔬菜的废菜,菜根,废水果,草,树叶等生活废弃物堆积造成腐烂发臭的问题。将废弃物综合发酵成为高效有机肥,变废为宝。实现全过程自动云控制,速制成有机肥,氮磷钾含量高,无味,褐色粉末状,可直接入土为肥。另寻传感器厂家合作。咨询方式:18500281178(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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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组织执行2019年第四批国家推荐性标准计划的通知》(供销科标字【2020年03号)文件批复,中国再生资源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安徽省质量和标准研究院作为起草单位,起草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规范》已经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2022第21号公告(第374项)发布即将实施。现诚邀地方政府、研究机构及秸秆设备、秸秆收储运和秸秆相关生产企业参与此国家标准推广普及、示范研讨等活动。咨询:1850028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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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Protected Eco-origin Product,简称PEOP)是指产品生命周期内符合绿色环保、低碳节能、资源节约要求并具有原产地特征/特性的产品。2018年机构改革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主动承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主动创新,通过颁布团体标准为基础,打造公正、公开、权威的平台。生态原产地产品凝聚了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的本质内涵,还可以提升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整体形象、国际知名度、信誉和产品附加值,推动企业产品走向国内国际双循环舞台。经认定过的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可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健康生态消费,赋予产品差异化的竞争优势,满足消费者更高端的需求,有助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咨询方式:18500281178(同微信)。
问题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具体解答
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 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 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 依法强制执行。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分为两种 类型。
一种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不 服,经法院裁判,维持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如果 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法院的裁判的,被告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被诉行政行为的实现。对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强制 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法律文书。2018年2月8日施行的《行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 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表明,行政机关申请被诉行政行为的 强制执行,必须有四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即行政判决书、行政裁 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2)行政行为可以由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司法实践,行政行为的种类大约有27种。[1]但并 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有执行力,只有行政行为的内容规定了作为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时才需要执行。(3)属于受理申请 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生 效文书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 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 行。另一种是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 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 请法院强制履行没有起诉的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 解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行 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法律没有授予行政 机关以强制执行权,或者法律虽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又规定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强 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 理。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 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生效的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 依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且行政行为需要满足期限等条 件。生效的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经穷尽了行政 程序(如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行政行为具有 可以执行的内容,即行政行为确定的被执行人具有给付的内容。可执 行的内容可以是财产,包括金钱或者实物;也可以是行为,包括作为 或者不作为。
三、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的组织以及行政裁决中的权利人。[2]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行 为,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必须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 织才可以提出申请。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诉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 定,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四、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对象不能是任何人,被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定的 要求。主要包括两个要求:一是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人。二是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 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在行政程序中,义务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义务。这里的期限既可能是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也可能是行政机关 另行指定的期限。[3]
五、符合法定的申请期限
这一规定要求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在法定 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法定的申请期 限”主要是《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期限届满之日3个月内。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 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 日起算,对于行政机关没有正当事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 不予受理。[4]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中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延长至 60日,如果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届满,但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还没有届满的,人民法院应等到申请复议期限届 满,当事人申请复议后才能予以强制执行。
六、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条件要求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必 须符合《行政解释》中相关规定。对于一般非诉行政行为,行政机关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修改了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二条规定,受理非诉执行行政行为的法 院为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所在地 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同时也方便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尽快发挥行政 效能。最新的《行诉解释》维持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不动产非诉行 政行为的执行管辖规定,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受理。在不动产执行管辖方面,《行诉解释》确立的实际 上依据的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值得注意的是,“被执行的财 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基层人民 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行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 定,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 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这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是中 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七条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类型: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行为是由国务院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 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5]
---(撰写人:王同鑫)
[1] 参 见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规 范 行 政 案 件 案 由 的 通 知 》 ( 法 发 〔2004〕2号)。
[2] 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1年 版,第1855页。
[3] 参见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 2011年版,第1856页。
[4] 参见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 2011年版,第1857页。
[5] 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1年 版,第1846页。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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