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体量大、人员多的企业破产案中,有职工安置需求是管理人必须面临的现实问题和政治任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框定了职工债权的基本范畴,但并未对审核原则等做进一 步的细化。故在实务操作中,管理人核定职工债权的依据来源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但 有时又必须参考一些地方法规、会议纪要等极具中国特色的规范性文件。
答:职工债权的范围仅包括(1)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答:不需要申报。
实务操作中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全面收集相关职工债权材料,经综合调查后予以确定。
答: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购房款债权>工程款优先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
答: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要求破产企业相关负责人提交员工清册、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发放工资银行流水、工伤认定书(如有)、伤残鉴定报告(如有)、职工债权明细表等材料及相关凭证。
二、向破产企业经营注册地社会保障局、人力 资源局发送通知,通知相关部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请其提供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相关材料,如拖欠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劳动仲裁裁决书等。
三、向破产企业经营注册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通知,通知其破产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如破产企业有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请其提供有关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材料。
四、向破产企业执行案件管辖法院执行局发送通知,请其提供有关职工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如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分配方案等。
五、通过裁判文书网、执行案件信息网等对外公开网站,查询劳动争议案件及执行情况。
答:通过对收集到的职工债权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算,统计出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并列出清单,职工债权清单所列项应包括职工的名称、身份证号码、职务、入职时间、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月平均工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伤补助、其他劳动补贴、社会保险欠费、合计债权等。
答:管理人可要求公司提供员工考勤记录或其他离职证明文件,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按照公司认定的离职时间核定职工债权额。先公示,有异议再核查。
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其纳入职工债权一并清偿。
答:职工集资款是具备优先受偿权的,重点审查借款行为是否向不特定多数职工作出、职工借款是否源于劳动身份强迫、借款资金是否来源于职工工资性收入,借款利息是否超标。确定是借款性质还是投资性质,凡是投资性质的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答: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高管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将作为非正常收入,予以追回重新分配。
答:在破产重整业务中可能存在解聘部分高管、职工的情况,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主要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薪酬。如果薪酬调整的时点是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之内,则薪酬调整前按照原标准计算,薪酬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薪酬标准计算。
答:一、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确定。首先应当核实破产企业当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规定,并与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情况进行核对,核实债务人是否存在少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
二、审查需要补缴社保、公积金。重点审查职工的实际工资标准并确定其缴费基数,补记缴费基数调整后公司应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同时将提高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在应支付职工债权中予以剔除,在职工债权公示或者补充公示时予以列明。
三、补缴社保、公积金。管理人与社保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补缴事宜。
四、补缴社保、公积金涉及的滞纳金。将补缴社保、公积金的滞纳金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五、无法补缴社保、公积金的处理。通过补足个人账户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进行处理。
答:认定为职工债权。
对于该部分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工资,通常都会有当地政府和劳动部门的参与,破产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垫付方确认拖欠的职工工资后,通过当地政府或第三方直接向员工账户汇入拖欠工资款项的方式,垫付全部或部分职工工资。可以认定该类垫付款为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获得清偿。
答:对于该类第三方借款的债权性质,应回归至其借款的债权性质来予以认定,如借款人和破产企业的借款合意,为破产企业借款用于维持生产经营,则应认定为普通债权,如有提供担保物,则列为担保债权。如借款人和破产企业的借款合意为借得款项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则该借款应认定为职工债权。
答:劳务派遣公司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申报的 债权,性质上应认定为普通债权,而非职工债权。
答:应认定为职工债权。
述垫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的第三方,并没有清偿该部分员工工资的法定义务,其垫付该部分员工工资,一般都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引下,为维护社会稳定,代为垫付员工工资。因此,应从尽可能保障垫付第三方利益,有效保障可持续性的角度出发,确认第三方垫付的劳务派遣员工工资为职工债权。
答:职工债权内部的清偿顺序应为: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工资债权和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劳动补偿金债权。
答:不能认定为职工债权。
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且超出了职工债权范围中“补偿金”可能具有的术语含义,故不能列为职工债权予以清偿。
答: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答:对于员工尚未报销的垫付款项,《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条未对此款项的债权性质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一致的意见。
在实务中可以考虑以保障职工权益为目的将垫付款项纳入职工债权,当然具体认定还需要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垫付款项内容、金额、职工工作性质等因素来进行把握。
答: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予以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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