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宋某(男)和顾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8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均为大龄青年,认识不到两个月就迅速闪婚,2019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举办婚礼。后顾某因发病被其父亲强制送入江苏省徐州市某医院精神科入院治疗,两个月后于2020年2月26日出院。此时宋某才知道妻子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2018年曾经在徐州市某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过两个月,被诊断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案记录中显示顾某家族中其姑母也患有类似精神病史。宋某遂起诉至法院,以顾某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行为损害了其知情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顾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家族遗传可能性较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顾某在结婚前即诊断患有该精神疾病,并且住院治疗过,但在结婚登记前顾某没有据实详尽的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宋某的知情权。现宋某以顾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另外,民法典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不仅作出了可以撤销婚姻的规定,而且还赋予了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本案宋某经法官询问,明确表示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利,故法院未作理涉。
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所涉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和第1054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作为无过错方的宋某可以据此新规获得最有效的维权途径,民法典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不仅作出了可以撤销婚姻的规定,而且还赋予了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法院依法确认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宋某和顾某于2019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虽然双方的登记结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其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无过错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了充分的保护。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供稿:吉安市律协侵权与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 邝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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