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咸宁、法治咸宁建设,10月30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分为五个部分,共20条,分别从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提升检察建议制发质量、持续推动检察建议高质效办理、健全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格局、不断加强检察建议监督保障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
《决定》指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应当充分认识检察建议的法定性、重要性,切实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检察建议工作。
为全面提升检察建议制发质量,《决定》对检察建议的提出、审查、送达、督促落实、质效评价等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规范性的审核及评查,切实提升检察建议的专业性、精准性、针对性、实效性。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应当密切跟踪回访,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并及时对被建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被建议单位整改不力的,应当要求其加大力度整改,切实达成检察建议制发目的和效果。
《决定》强调,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办理工作。被建议单位应当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深入研究、找准根源、精准施策、有力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被建议单位拒不接收检察建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决定》要求,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检察建议办理社会化工作格局,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检察建议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等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调查协作、结果反馈等机制,实现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推动协同共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监督职能的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对涉及社会治理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及时抄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参考。
《决定》要求,将检察建议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考评体系,综合考评整改成效、建章立制、完善治理、助推发展等情况,推动提升检察建议办理质效。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建议职责,并对有关单位依法回复、办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在《决定》起草、调研和审议期间,咸宁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各县(市、区)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检察建议办理情况,为《决定》出台提供了有效支撑,充分体现了人大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
下一步,咸宁市检察机关将以此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不断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质效,切实把落实落细《决定》转化为具体的检察履职实践,为咸宁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和法治保障。
来源丨咸宁市检察院官方微信
编辑丨韦哲
审核丨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