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实务操作中,由于长期的债权积淀,破产企业往往存在大量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的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据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规定,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三)》)的规定,管理人要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审查。管理人只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事实审查,不得作出法律后果的评价。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是否受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或者得到清偿,应当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或者由法院裁判。
据学界通说的观点,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 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它包括了诉讼时效的期间规范、审查 规范、适用规范和法律后果评价规范等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答:原《民法通则》作了2年期的一般诉讼时效和1年期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将其统一规定为3年,其他法律有4、5年的规定。同时,民事法律中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规范,要求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其主张就有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有1年延展期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对请求返还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破产法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出资人未履行的出资或者抽逃的出资等,作出了不受诉讼时效规制的规定。
答:可以。
《诉讼时效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破产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对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审查。
在诉讼时效审查规范方面,法院适用的是不主动审查原则,管理人适用的是主动审查原则。法律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管理人行使部分法院职能的问题,又体现了管理人的“管理”职责问题。因为管理人不仅要审查债权,还要管理好债务人的财产。
答:不应直接认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理由如下:
一、与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相悖。《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均已明确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虽然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可以采用“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对债权的法律后果进行评价,但如果管理人直接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认定为不属于破产债权,与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相悖。
二、与《破产法解释(三)》相矛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一旦认定不属于破产债权,就否定了该债权的享有债权人的参会权、表决权、受清偿权等。但是《破产法解释(三)》第六条第二款仅规定了对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审查,编制债权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没有否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不具备破产债权的资格。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管理人不应直接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认定为不属于破产债权。
三、剥夺了权利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规定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一种具有阶段性主张性的民事权利。相关权利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抗辩的二审期间不予支持,对于权利人未积极行使抗辩权的视为放弃。如果在债权审查中,管理人直接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变相剥夺了相关权利人放弃抗辩的权利,特别是剥夺了其他债权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至于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在核查债权表时,对该债权提出诉讼时效异议,那是另外一回事,不是管理人直接否定破产债权资格的依据。
答:可以。
《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破产法解释(三)》第六条 第二款规定,管理人提交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既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债权审查的内容之一,在债权表中应当有记录。管理人提交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实际上就是对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向债务人、其他债权人进行释明。
答:可以。
在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中,权利人提起诉讼,只有义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破产案件中,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可提出异议和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即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均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答:不评价。
管理人对诉讼时效的审查,只查明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不对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是否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者接受清偿等法律后果进行评价。
至于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在管理人债权审查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管理人是否应当作出法律后果评价,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关于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提起诉讼、表决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的规定来看,即使相关权利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管理人也只进行说明和解释,不应当作出法 律后果的评价。
答:实务中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解释说明。诉讼时效是一种不主张不处理的法律规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管理人查明了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至于该债权是否属于 破产债权、是否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或者经过债权调整后受偿等问题,应由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和提起诉讼解决。其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关于“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原则。
第二,处理方式。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的异议,管理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以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丧失胜诉权的规定,否定该债权的破产债权资格,将其从债权表中删除或者列为不予确认债权。另一种是告知异议人,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笔者认为,采用第二种方式较为恰当。理由是,无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是否被“删除”或者“调整”,债权确认之诉均无法避免,且最终结果也只能由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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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申报君
图片|申报君
参考|《法制博览》2022年8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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