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内江曝光10起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05 11:42   四川  

日期,内江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了一批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来看看都有哪些↓↓↓

01

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简要案情



2024年7月25日,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荣达惠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请求书》,称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淘宝直播间销售标有“NIKE”“JORDAN”等假冒侵权产品及侵犯服务商标,其行为侵犯了投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接举报后,该局联合公安机关立即对涉案的网络直播间进行电子证据固定,并确定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该局于7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该批涉案服装经商标专用权持有人委托打假人员鉴定,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批服装系当事人通过微信购进,用于直播间吸引粉丝客户,共购进19400件,货款20余万元,实际成交价为9.99—19.99元。截止案发,已售出173件。该案货值金额20余万元,由于当事人售卖的服装品类众多,且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直播间销售侵权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该案货值金额较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且涉及上游供货商的全链条查处。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根据供货商微信名,通过技术手段确定了其所在地为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公安局。

02


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赖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


2023年11月,威远县市场监管局在农副产品监督抽检中发现,赖某销售的折耳根含有二氧化硫成分,属于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威远县公安局。



处理结果


经查,2023年7月,当事人为使自己的折耳根色泽光亮以增加销量,开始购买柠檬酸和焦亚硫酸钠,将其浸泡后再对外销售。经核查,当事人销售含有二氧化硫的折耳根共计35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


2024年4月,威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赖某判决如下:


1.被告人赖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2.扣押在案的柠檬酸一袋、焦亚硫酸钠六袋,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3.禁止被告人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03


内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郑某等人涉嫌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医疗器械案


简要案情


2023年9月18日,该局收到郑某等人涉嫌经营“正畸用托槽和颊面管”为假货的线索。



处理结果


经查,涉案医疗器械系郑某经付某介绍在吴某处购得,没有发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资质文件。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产品不符合其外包装标示的国械注进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同时,经其外包装标示代理人上海某牙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确定非该公司代理销售的产品。涉案医疗器械共计210副,货值金额为21.18万元。


因郑某等人行为涉嫌犯罪,2024年7月10日,该局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内江市公安局。内江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目前已经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名。

04


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乳品店虚假或误导消费者案


简要案情


2024年6月21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到某宾馆开展检查时发现,某乳品店正在以会议营销的形式组织老年人进行商品推介活动,在讲解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当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2024年6月20日至6月21日,当事人在未向该局报备,且未全程录像保存备查的情况下,通过播放PPT的形式,向参加讲座的老年人宣传“初元活性元液 XB”氨基丁酸液。经核实,该PPT的内容含有虚构的老年用户信息以及大量不真实用户评价等。当事人在宣传结束后,通过预收货款的方式向参会老年人销售该产品,单价为398元/盒,共计预收货款15.72万元。6月21日,当事人主动将预收货款15.72万元全部退还给消费者,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外以讲座的方式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且未全过程录像保存备查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其销售商品的功能、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0月11日,该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外,以讲座的方式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且未全过程录像保存备查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推介活动中做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简要案情


2024年4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到某小区开展检查时发现,负责该小区电梯维保的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4月2日,报经领导批准,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该小区7-1-左、7-1-右、7-2-左、7-2-右四台电梯由该公司电梯维保员负责日常维保。维保人员填写了《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单,执法人员通过对比2024年3月21日对应的电梯监控视频,发现维保人员当日并未对上述四台电梯提供维保服务。上述4台电梯的维护保养费用均为2500元/台/年,经计算每台电梯的半月维护费用为104.17元/半月/台。故本案违法所得416.68元。


当事人只填写《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却未实际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5月28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16.68元并处罚款14500元。

06


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销售假药案


简要案情


2024年2月5日,该局在药品抽检工作时发现,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的“炒酸枣仁”疑似外观性状存在问题,遂依法对该批次“炒酸枣仁”开展抽样。经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测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提出复验申请,4月25日,内江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验报告显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测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处理结果


经查,2023年4月29日,当事人从河北某药业有限公司处购进炒酸枣仁500g,购进价格为0.952元/g。销售价格为1.60元/g,至案发,该炒酸枣仁已售325g,监督抽检160g,自然损耗15g。本案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314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炒酸枣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将该案退回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14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07


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加工厂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珍蕨菜案


简要案情


2024年1月4日,该局收到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某食品厂生产的山珍蕨菜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结果为3.96g/kg(国家标准:≤0.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月5日,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2023年7月16日,当事人生产涉案批次的山珍蕨菜共50件,售价为45元/件。至案发,该批产品已售20件,剩余30件存放于车间。调查期间,当事人召回8件已售产品,连同未销售的30件产品进行了销毁。该案货值金额22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40元。


当事人生产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山珍蕨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食品中食品添加剂最大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日,东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8


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简要案情


2024年6月25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在肉类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涉嫌用无牛肉和虾肉成分的“撒尿牛肉风味丸”和“虾味饺”冒充“撒尿牛肉丸”和“虾饺”进行售卖。  



处理结果


经查,2024年3月起,当事人从某副食店陆续购进“海王子撒尿牛肉风味丸”28袋、“海霸王虾味饺”70盒。以上两款产品的配料表标注的主要成分并不含牛肉及虾肉成分。当事人对外销售菜单点菜单荤类涮品中标明了“撒尿牛肉丸”和“虾饺”,但提供给消费者的是不含牛肉及虾肉成分的“撒尿牛肉风味丸”和“虾味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购票据以及含有牛肉、虾肉等成分的检测报告及相关合格证明。至案发,已销售“海王子撒尿牛肉风味丸”25袋、“海霸王虾味饺”60盒,货值金额3080元,违法所得2720元。


当事人以不含牛肉及虾肉成分的“撒尿牛肉风味丸”和“虾味饺”冒充“撒尿牛肉丸”和“虾饺”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1日,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裁量、合并执行,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20元、罚款2720元的行政处罚。

09


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容机构在化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简要案情


2024年3月28日,该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美容美体机构在营业场所墙上悬挂的化妆品宣传画中使用了医疗用语,涉嫌广告违法。4月2日,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查,2024年1月10日,该店委托某印务中心制作了化妆品“草本雪莲膏”广告宣传画,广告费用为415元。该宣传画的广告内容中含有“缓解腰椎间盘突出、妇科炎症,适合肩周炎、颈椎病,缓解肠胃不适”等字样,其宣传的“草本雪莲膏”只是普通化妆品,并非药品。


当事人发布含有医疗用语化妆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21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830元的行政处罚。

10

内江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某蔬菜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案


简要案情


2024年4月-6月,内江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陆续收到辖区内三家蔬菜批发部的芹菜以及一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荷兰豆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溯源,涉案的芹菜及荷兰豆均为高新区某蔬菜批发部销售给上述四家经营者。7月18日,该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4年5月20日,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批次荷兰豆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6月30日,四川塞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涉案批次芹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经查,2024年4月20日,当事人从云南省昆明市某农贸市场杨某处购进荷兰豆141斤,进价6元/斤,售价6元/斤;6月10日,又从该市场余某处购进芹菜600斤,购进价格1.66元/斤,批发价格2元/斤。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基本信息截图、付款记录等购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回到内江后,当事人将荷兰豆及芹菜批发销售给蔬菜经营者,其中包括被抽检的三家蔬菜批发部和一家商贸有限公司。至案发,上述荷兰豆和芹菜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货值金额2046元。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超标的芹菜、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购进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所销售的芹菜、荷兰豆未收到消费者不良反馈。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该局对当事人依法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来源丨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丨许航

审核丨曾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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