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多部门明确!这些补贴补助政策延续!

政务   2024-09-02 20:46   西藏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三部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和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等工作的通知》,明确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等内容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延续实施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申报条件


在我区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企业,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在我区参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自2024年1月1日起,恢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各地失业保险经办部门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要求其退回未使用和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稳岗资金,中小微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返还稳岗资金。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申报条件

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含1年)。

2.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评价网”等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相关网站查询,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注:专业技术人员证书不在补贴范围内)。

(二)补贴发放标准

申领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申领人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申请人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同时不得与就业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保缴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四)领金期间可以同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丧葬补助 金和抚恤金,在启动物价联动机制的月份,可以同时享受价 格临时补贴。

(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一是重新就业的; 二是应征服兵役的;三是移居境外的;四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是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四、继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一)申报条件

我区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企业。在审核时需处于正常参保登记状态。1名上述人员的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年度、跨地区、跨企业重复使用。

(二)返还标准

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向企业发放补助


全区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西藏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日





主编:巴桑次仁
编审:刘枫
编辑:尼玛卓嘎
来源: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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