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部新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民生   2025-02-02 08:23   四川  

住房安置实行现(建)房安置、货币化安置和统规自建安置的方式。安置人员可以在搬迁项目所提供的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现建房安置】现(建)房安置,按照每人38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经申请另可享受不超过每人15平方米的优惠价购房。一人户,按照每人5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经申请另可享受不超过每15平方米的优惠价购房。现(建)房房屋面积为建筑面积。

【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按照每人38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安置人员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资料或共有房屋居住承诺前,支付货币化补偿金额不得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30%。

【不纳入人员安置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人员安置对象:

(一)已享受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二)具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正式编制的在职或者退(离)休人员;(三)“轮换工”退(离)休人员;(四)其他依法不能纳入安置的情形。

【住房安置对象】征收集体土地住房安置对象为征收土地范围内在宅基地上合法修建有房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作为住房安置对象:

1.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房屋且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2.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成员,在该家庭户内全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纳入人员安置范围时,一并作为住房安置对象;

3.征地前已完成征地人员安置但原有合法住房未搬迁安置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原籍在被征地所属村(居)民小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纳入住房安置;1.因读书迁出,且实际居住在被搬迁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2.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因“经济户口”、“自理口粮户”“小城镇配套或集资建镇、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扩容”迁出且实际居住在被搬迁户家庭中的家庭成员;3.被搬迁户家庭中的“轮换工”轮换回乡的退(离)休人员。2025成都东部新区“大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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