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普法 | 职工养老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

企业   2024-10-13 12:06   辽宁  


案情简介

W先生是一名企业职工,辛苦了大半辈子,到了退休年龄,本应享受快乐的退休时光,没想到自己的资金账户突然被冻结了。


原来,2023年6月,一家公司向银行申请了一笔约100万元的贷款,该公司负责人找到W先生等5名朋友,让他们作为银行贷款担保人。碍于情面,W先生等人在相关协议上签字,为该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贷款到期后,该公司未如期偿还本息。银行将该公司及W先生等6人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及W先生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10月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W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其余5人另案处理)。


W先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账户是其养老金账户,每月从中领取的社保养老金是唯一生活来源,且目前其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申请法院停止对其养老金账户的执行行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法律分析

法院虽然冻结了W先生的养老金账户,但为其保留了必要的生活费,只是对其余款项进行冻结、扣划。法院冻结被执行人W先生养老金账户并无不当,其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结论

担保行为,并非简单地“签个字”“捧个场”。作为担保人在借条、合同上签字确认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被担保人没有偿还能力、无法履行合同时,担保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担保有风险,切勿因“盲目讲义气”“不好意思拒绝”等主观认知偏差使自己陷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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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监制 | 胡兴龙 姬学军

主编 | 唐明 武文慧

编辑 | 王雪

材 | 中国普法

校对 | 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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